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看板tax
标题[释字] 698 号解释-黄茂荣大法官协同意见书
时间Fri Mar 23 22:56:28 2012
黄茂荣大法官协同意见书最後两段的感慨,
如果财政部听得进去, 而且愿意照作,
真的会是中华民国法治之幸:
「与其他法律相比,关於税捐法,人民更需要法之安定性的保障,
以便可以在税捐法的基础上,从事能够预见其效力之经济活动
的规划,包括是否投资及如何营运。税捐法的制定与执行,国
家与人民间有利益冲突,所以国家机关更应守住:严以律己,
宽以律人的处世原则。当法律(货物税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
款)的规定,由於经济活动之发展而脱节时,相关机关应尽速
修法谋求亡羊补牢,而不适合放着有漏洞之法律快三十六年不
管,而要人民对於因该漏洞而发生之税收的损失负责:补税、
处罚。」
「要力争上游,成为有竞争力之经济体,以避免与竞争国家相比,
越落後越远,政府最容易办到的是:对於存在已久之此种税捐
法规,理性的力求合理化;不要以国家无错,错在人民想钻法
律漏洞来面对。否则,总是错在人民的施政氛围,一天不能消
除,在先圣先贤:「危邦不入,乱邦不居」的昭示底下,就不
要疑惑:为何事业稍有成就之企业家,总是移民到关於所得税
之课税范围,采全球主义的国家,以致其在中华民国取得之所
得,除了要向中华民国缴税外,还要向外国缴税,或不缴税,
而甘冒被其持有绿卡的国家,补税或甚至抓进牢房的危险。 」
释字 698 号解释在这里: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8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3.141.191.138
1F:推 eomot:推(默) 03/23 23:39
2F:→ moft:似与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3有违...... 03/24 01:14
3F:→ hippotsai:这个案子的苦主又是被检举的 (又有人赚到480万) 03/24 11:09
※ 编辑: hippotsai 来自: 140.123.194.149 (03/24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