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ft (超越自己)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学校的合作社的税务问题!!
时间Thu Jan 26 02:52:05 2012
※ 引述《qekserv (来下棋吧)》之铭言:
: ※ 引述《zaviorzavior (zavior)》之铭言:
: : 小弟我最近要接学校的合作社会计一职,
: : 因非学这方面的,又怕相关税务没做好会被国税局罚款,
: : 所以想要问版上的达人们一些报税问题:
: : 1.我查过法规,合作社的营业税及营所税都是免税的。
: : 那这样的话营业税及营所税都要做申报吗?
: 学校员生社是不用的。
: 有工夫的话,可以到国税局办免税证明。
依据《所得税法》第4条第14款规定:
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消费合作社之盈余,免纳所得税。
是以,倘若与「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消费合作社」之要件不符,
则仍不得免纳所得税。
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0款规定:
合作社依法经营销售与社员之货物或劳务及政府委托其代办之业务,免徵营业税。
同条第8款复规定:
职业学校不对外营业之实习商店销售之货物或劳务,免徵营业税。
同理,倘若与上揭营业税法规定要件不符时,亦不得免徵营业税。
: : 2.合作社的的一些相关支出如:社员薪资、盈余分配等,
: : 这些我都要开立(免)扣缴凭单吗?扣缴金额为0?
: : 还要做扣缴申报(每年1/1~1/31)吗?
: 社员薪资??你是指工作人员和约聘人员吗?
: 学校员生社大多没有开立扣缴凭单。
依据《所得税法》第88条第1项: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各类所得者,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
率或扣缴办法,扣取税款,并依第九十二条规定缴纳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
利事业之股利净额;合作社、合夥组织或独资组织分配予非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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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住之社员、合夥人或独资资本主之盈余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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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所给付之薪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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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租金、佣金、权利金、竞技、竞赛或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退
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
告发或检举奖金、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执行业务者之报酬,及给
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国外营利事业之所
得。
(中略)
同法条第3项:
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每年所给付依前条规定
应扣缴税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类之其他所得,因未达起扣点
,或因不属本法规定之扣缴范围,而未经扣缴税款者,应於每年一月底前
,将受领人姓名、住址、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全年给付金额等,依规定
格式,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并应於二月十日前,将免扣缴凭单填发纳
税义务人。每年一月遇连续三日以上国定假日者,免扣缴凭单申报期间延
长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缴凭单填发期间延长至二月十五日止。
~~~~~~
不能以「学校员生社大多没有开立扣缴凭单」即得免责。
: : 3.除以上之税务,我还要做什麽其他相关税务工作吗?
: : 4.请问这些税务工作应该是会计人员要做的事吗?
: 三、四点,可以去上合作社会计课程,每年社会局都会办理
: 相关课程,注意一下吧!
同样,亦可至国税局相关课程学习。
: 每个会计年度後,记得每年变更登记时,要同时到国税局变更登记。
: : 麻烦各位可以给我一些指点,谢谢!
: 可以问问上一任的会计。
以上供参。倘有错误,尚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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