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llmm (G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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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国税局抽查 公司调查免税额申请表
时间Wed Dec 7 23:35:03 2011
公司是为101年一整年度,对每位员工每个月薪资是否要扣缴所做的调查。
101年五月缴的是100年个人综所税,
而且,薪资扣缴正常来说是每月发放薪资时就要预扣,於发放日次月10日前缴库,於次年
1月31日前列单申报。
所以这是二件事情:1.薪资扣缴是每月公司要做的。
2.五月综所申报是员工自己要做的。
举列:(ps手边只有99年扣缴表,故以99年为列。且暂不考虑代扣劳、健保费。)
A公司每月5日发放上月薪资,
员工甲1-12月每月薪资70,000无扶养亲属,
则公司每月须代扣甲员工2,010税金
甲每月拿到手的薪资只有67,990(70,000-2,010)
次年1月公司申报甲薪资时,
薪资总额是840,000 扣缴税额24,120
假设1.甲该年综所税申报时,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0,
那麽在5月时只须补缴25,880(50,000-24,120)
假设2.甲该年综所税申报时,全年应纳税额为20,000,
那麽在5月时,可申请退税4,120(24,120-20,000)
罚则请参考所得税法§114
第 114 条 扣缴义务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别依各该款规定处罚:
一、扣缴义务人未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者,除限期责令补缴应扣未
扣或短扣之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外,并按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处一
倍以下之罚锾;其未於限期内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款,或不按实
补报扣缴凭单者,应按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处三倍以下之罚锾。
二、扣缴义务人已依本法扣缴税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条规定之期限按实填
报或填发扣缴凭单者,除限期责令补报或填发外,应按扣缴税额处百
分之二十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动申报或填发者,减半处罚。经稽徵机关限期责令补报或填
发扣缴凭单,扣缴义务人未依限按实补报或填发者,应按扣缴税额处
三倍以下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四万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三、扣缴义务人逾第九十二条规定期限缴纳所扣税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滞纳金。
第 89 条 前条各类所得税款,其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义务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
利事业之股利净额;合作社分配予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社员之盈余
净额;独资、合夥组织之营利事业分配或应分配予非中华民国境内居
住之独资资本主或合夥组织合夥人之盈余,其扣缴义务人为公司、合
作社、独资组织或合夥组织负责人;纳税义务人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
住之个人股东、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股东、非中华民国
境内居住之社员、合夥组织合夥人或独资资本主。
二、薪资、利息、租金、佣金、权利金、执行业务报酬、竞技、竞赛或机
会中奖奖金或给与、退休金、资遣费、退职金、离职金、终身俸、非
属保险给付之养老金、告发或检举奖金、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
给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国外营利事业之
所得,其扣缴义务人为机关、团体、学校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事业
负责人、破产财团之破产管理人及执行业务者;纳税义务人为取得所
得者。
三、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营业代理
人或给付人;纳税义务人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
四、国外影片事业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为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纳税义
务人为国外影片事业。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责任,而有行踪不明或其他情事,致无从追究者,
稽徵机关得迳向纳税义务人徵收之。
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每年所给付依前条规定
应扣缴税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类之其他所得,因未达起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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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今天发给原PO的站内信。
以下针对原PO的补充问题作回应:
1.薪资的扣缴义务人为公司 给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国外营利事业之
所得,其扣缴义务人为机关、团体、学校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事业
负责人、破产财团之破产管理人及执行业务者;纳税义务人为取得所
得者。
三、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营业代理
人或给付人;纳税义务人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
四、国外影片事业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为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纳税义
务人为国外影片事业。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责任,而有行踪不明或其他情事,致无从追究者,
稽徵机关得迳向纳税义务人徵收之。
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每年所给付依前条规定
应扣缴税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类之其他所得,因未达起扣点。
=========================================================================
以上是今天发给原PO的站内信。
以下针对原PO的补充问题作回应:
1.薪资的扣缴义务人为公司,员工则为纳税义务人。(§88 二)
2.故§114中罚的对象是扣缴义务人=公司。
※ 引述《LearnRPG (真是有趣的地方)》之铭言:
: 最近公司发了个文件请同仁要把明年扶养的状况填上
: 应该是要让公司在每个月预扣所得税可以更为精准 <-- 应该吧
: 但是公司内部信有个附注
: 若不确定明年度是否需申报扶养的亲属,请务必不要填写,以免受罚...
: 填写受扶养亲属请按表内规定填写,未符合受扶养之亲属
: (例如子女等已成年未在学)或未於次年综合所得税申报扶养者等请勿填写,
: 以免受罚。若经国税局查核申报不实而罚锾,将请同仁自负。
: 本来不符合身分资格的就不能写这是对的
: 但是明年五月才要决定的事情 现在就要确定 不然还会受罚很奇怪
: 我只要明年五月该缴的有缴不就好了 (多退少补)
: 若经国税局查核申报不实而罚锾 <-- 这个有法源依据吗 ???
: 谢谢 在本版搜寻过似乎没有这方面讨论 ...
: 补充:
: 也就是说 假设我现在写会抚养父母 公司每个月预扣 N 金额
: 结果明年我申报父母的权利被兄弟姐妹抢走了
: 所以我只好申报没有扶养父母 报综所税给国税局
: 结果国税局会来函说我之前写会抚养父母 结果实际报税没有抚养父母
: 让原本每个月应该可以预扣 N+m 金额 变成只有 N 金额
: (虽然五月报综所税还是有补齐)
: 害国税局没有先拿到钱而受罚?? <-- 有这法源依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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