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讨厌自我感觉良好的人)
看板tax
标题[整理] 综合所得税 逾期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
时间Fri May 13 15:16:23 2011
Q: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或根本不申报会受到什麽损失或处罚?(逾期或未申报)
(所得税法第110条第2项;税捐稽徵法第41条、第48条之1)
A: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的人,如果有扣缴税款及可扣抵税额要求退税时,
必须依规定
於原应办理结算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五年内补办申报,才能够退税。
逾期申报综合所得税
须至户籍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以人工申报书办理。
#1C1AZiHe (tax)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ax/M.1275373804.A.468.html
(逾期申报
只能现金缴纳税款。文章代码:
#1C6WDjNT (tax) 有详细流程)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ax/M.1276773229.A.5DD.html
如果有应课税的所得,却不办理结算申报,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应补税
款三倍以下的罚锾。但如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人员进行调
查前,自动提出补报,除补徵税款外,应就补徵之税款加计利息一并徵收,可免
予处罚。
(自动补申报、补缴综合所得税,不用加徵滞纳金。)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60W/des/1
Q:纳税义务人未依期限缴纳税款,会受到什麽处罚?(已申报,但未缴纳税款)
(所得税法第112条)
A:纳税义务人没有在期限内缴纳税款,
每超过二天,须按照应缴的税额加徵1%的滞
纳金。超过30天仍然没有缴纳的话,由国税局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应
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且从滞纳期届满隔天起到缴纳那一天止,依中华邮政股份
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滞纳金最高15%)
滞纳金、滞纳利息试算: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60W
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税缴款书限缴日期是98年7月15日,如某甲在98年7月15日
以前没有去缴纳,那麽这笔税款将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某甲除了要
缴纳本税外,还有15%的滞纳金和超过98年7月15日以後的利息。
Q:申报完发现有错(短漏报),怎麽办?
A:文章代码(AID):
#1C0pfTuU (tax)
1.若在申报期间内(05/01~05/31)更正,免罚。
(亦无税款利息的问题)
a.人工申报、二维条码申报案件:请重填结算申报书,邮寄或亲送至国税局。
(须注明「更正申报」字样及原申报日期、收件编号)
b.网路申报案件:请重新上传资料。
2.若於申报截止後(06/01~隔年二月核定前)更正,免罚。
只能至
"户籍所在地国税局",采
"人工(书面)申报"方式办理,以现金缴纳税款。
等同逾期缴纳税款,须另缴纳短漏报税额之利息。但无罚锾。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69290
补申报时,请填写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
并於申报书右上方空白处
注明第二次申报、原申报日期及收件编号。
综合所得税更正申请书:
http://0rz.tw/c1t8T
综合所得税线上申办更正:
http://service.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ETWI09/0
3.於国税局第三批核定後(隔年二月),若有漏报,可能受罚。
国税局会寄核定补税单。
除了补缴税款(+利息)外,还要处相当於所漏税款两倍以下的罚锾。
4.误缴或溢缴税款,五年内可『自行申请』退回税款:填写上述更正申请书办理。
文章代码(AID):
#1C5RYU_N (tax)
Q:申报不实会受到什麽处罚?
(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税捐稽徵法第41条、第48条之1)
A:1.对已办理结算申报的人,如果少报或漏报了某些应课税的所得,除了要补缴税
款外,还要处相当於所漏税款两倍以下的罚锾。例如:纳税义务人没有把配偶
(本年度结婚或离婚并已采分别申报者除外)或受扶养亲属(如未满20岁的未
婚子女)的课税所得,合并在一起申报,就会受这种处罚。
2.如果有人故意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如造假帐、假证明、假单据等)逃
税时,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1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60,000元以下罚金;如司法机关为不起诉处分或为无罪免诉、不
受理、不付审理之裁判确定者,稽徵机关将会另依所得税法规定处以漏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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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资讯摘自 国税局新闻稿、
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说明:
http://0rz.tw/E0Fmk、
http://www.ntbt.gov.tw
(从99年度起,全改成pdf档了 >"<)
及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http://www.etax.nat.gov.tw
--
短漏报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下或漏税额在1万5千元以下者,免罚。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2813&ctNode=657&mp=1
法源: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
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一百十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免予处罚:
一、纳税义务人
透过网际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其经调查核定短漏报之课税所得,符合
下列情形:
(一)属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或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依法应汇报稽徵机关之各类
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不包括执行业务所得格式代号 9A 之各类所得扣
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
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之所得资料。
(二)属纳税义务人
依规定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或稽徵机关查询,而该机关未
能提供之所得资料。
二、纳税义务人未申报或短漏报之所得不属前款规定情形,而其经调查核定有依规定
应课税之所得额在新台币二十五万元以下或其所漏税额在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下,
且无下列情事之一:
(一)夫妻所得分开申报逃漏所得税。
(二)虚报免税额或扣除额。
(三)以他人名义分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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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整理若有错误,请推文告知以便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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