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761 ()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扶养其他亲属的问题
时间Wed May 12 22:00:41 2010
※ 引述《jonfu (过去与今天)》之铭言:
: 今年我想扶养姐姐的小孩,切结书也可拿到
: 但还是有一些问题
: 我姐夫和我姐没有正式职业,去年度国税局资料是没有收入的,故不用缴税
: 虽没有收入证明,但是有一间房屋每年都缴房屋税
: 另外我姐夫目前是原住民兼荣民身分,所以他们全家的健保都有减免
: 1.我需要取得他们的健保收据吗?
: 2.是否会影响姐夫的原住民或荣民补助?
: 3.切结书等证明一定要寄回或拿去给相关单位吗?
: 谢谢各位的解答
扶养其他亲属,必须是符合下列各点,才可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
1.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
2.且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同居一家(综合判断,非仅以户籍为准),
3.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4.必须有先顺序扶养义务人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正当理由。
民法1115、1118条参照。
也就是你姐小孩的直系血亲尊亲属:你姐、你姊夫、你父母等,为何都无法履行
扶养义务,才轮到你扶养?
无职业无收入,也不一定就没无法履行扶养义务。(ex.有高额存款)
民法
第 1115 条 (扶养义务人之顺序)
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时,应依左列顺序定其履行义务之人: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直系血亲尊亲属。
三、家长。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属。
六、子妇、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系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者,以亲等近者为先。
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而其亲等同一时,应各依其经济能力,分担义务。
第 1118 条 (扶养义务之免除)
因负担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义务。但受扶养权利者为
直系血亲尊亲属或配偶时,减轻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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