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ft (超越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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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弃守防线 诚实纳税负面教材
时间Wed Jun 18 23:05:51 2008
※ 引述《specialist (临界点)》之铭言:
: 【经济日报╱记者 陈美珍】
: 「马上」告诉我们:欠税是道德的。财政部放手让限制欠税人出境的租税保全防线弃守,
: 结结实实给人民上了一课:缴税的人真的是傻瓜。
: 就在5月报税热季,立法院打着欠税人不能变「税奴」的奇怪理由,要求财政部注意欠税
: 人的人权,松绑限制出境的管制措施。不分蓝绿立委都说,只有解开禁足令,被限制出境
: 的欠税人才有机会「出国」挣钱还税。新任财长李述德也认同,他说:这样才能让欠税人
: 有重生的机会。
: 请问,每个欠税人都只有出国,才有机会赚钱吗?赚了钱一定会还税吗?在政府根本无力
: 掌握国人海外所得的窘况下,欠税人在台湾无所得,不代表在国外也一贫如洗。出境管制
: 防线撤除,政府对有心「钱进海外、税留台湾」的欠税人又能奈何。
: 以所得税为例,个人欠税50万元,年所得必须超过300万元;企业欠税100万元,获利要达
: 400万元。这些人,都不算是小虾米。松绑欠税人出境限制,无疑是诚实纳税的负面教材
: 。人民会问,如果人权重於一切,宪法赋予的纳税义务,到底该不该遵守。
: 欠税样态百百种,现行做法若伤害人权,立委与财政部根本不该让税捐稽徵法「限制出境
: 」条款存在。因为,不必问理由、更不必设门槛,只要限制出境就已经违反人权。人权保
: 障的重要性摆在追讨欠税之前,民意代表只放宽出境限制门槛,岂不是为德不卒。
: 新政府上任,自我期许赋税政策需兼顾维护公平、经济发展与环保永续,但从执政党立委
: 与财政部大唱双簧,解除欠税人出境限制的做法来看,如果过度保护欠税人也算是公平,
: 那对诚实缴税、不肯也不愿欠政府一毛税的人要如何交代?
: 【2008/05/30 经济日报】
: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362882.shtml
经过相关部门的努力,负面教材终於被限缩到某种程度:
20080618联合电子报:【立院协商初步共识 限缩欠税限制出境要件】
【中央社╱台北十八日电】 2008.06.18 07:30 pm
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税捐稽徵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达初步共识,限制出境欠税额度
维持初审条文,个人由新台币五十万元放宽到一百万元,营利事业由一百万元放宽到两
百万元,但限缩限制出境法律要件,删除「隐匿或移转财产,有或事实足认有逃匿之虞
」,并经法庭裁定准许规定。
现行法规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由司法机关或财政部,函请
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为营利事业者,得限制其负责人出境,个人与营
利事业负责人欠税额度分别为五十万元与一百万元。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五月二十九日初审通过条文除放宽个人与营利事业负责人限制出境的
欠税额度,还加上「纳税义务人有隐匿或移转财产,有或事实足认有逃匿之虞,且欠缴
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由财政部声请纳税义务人住所地之法院裁定准许後」,限制
个人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不过,立法院朝野协商删除上述但书条文,与会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伟哲会後转
述,司法院代表认为,法官一般从事事後审判,不宜事前预审,而行政机关代表则认为
,不易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否有「逃匿之虞」,既然条文形同具文,与会协商立委都认为
不如删除。
此外,朝野协商也增订「限制出境之期间,自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
得逾五年」条文,并增加附带决议,条文修正前已因欠税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税金
额未达条文修正规定的标准者,财政部应於条文修正生效後,解除其限制出境。
【2008/06/18 中央社】@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390139.shtml
============================== 解 析 ==============================
1.原本立法委员以重视人权、解放税奴为理由,提案修正税捐稽徵法第24条,要求财政
部注意欠税人的人权,松绑限制出境的管制措施,并增列了许多主观抽象条件,要求
未来所有限制欠税人出境的案件,必须符合这些主观抽象条件,始得由财政部声请法
院裁定准许後,限制个人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2.本日立法院朝野协商後,终於同意删除上述但书条文,而改以是否达到欠税金额标准
为判准,并由行政机关得迳行移请境管机关办理限制出境。并免移请法院裁定,相对
而言,可望大幅减轻各级法院的工作负荷。
3.协商後修正税捐稽徵法第24条条文,除配合长期以来物价上涨趋势,将欠税金额标准
提高外,删除是否有「逃匿之虞」等形同具文的法条,使本修正後条文仍具有可操作
性。对於恶性欠税人具有相当的吓阻作用。
4.美中不足,原本审查会初步通过条文对於限制期间长短以符合税捐稽徵法第23条规定
期间为准。在本次朝野党团协商之前,有某机关代表提案建议限缩为5年!以致於增订
「限制出境之期间,自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之条文。
超过5 年者,即不得再以限制出境为手段。
5.协商增加附带决议,条文修正前已因欠税而受限制出境案件,若欠税金额未达条文修
正规定的标准者,财政部应於条文修正生效後,解除其限制出境。
配合此一附带决议,财政部已先行通告各税捐稽徵机关应即展开前置清查作业,俾能
在修正条文生效後即能迅速正确的依照规定办理解除限制,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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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2.64
※ 编辑: moft 来自: 123.193.2.64 (06/18 23:10)
1F:推 smartlai:溯及解除限制出境大概会让承办人忙一阵子XD 06/18 23:10
2F:推 eomot:啥@@! 最近已经够忙咧....囧 06/19 19:33
3F:推 liku:应该是徵收科和服务课、股(税管)的承办会较忙.两位可能免役了 06/19 23:07
4F:推 liku:恭喜s大高中财研.也预祝e大短期内跟进高中!加油罗!........ 06/19 23:50
※ 编辑: moft 来自: 123.193.2.64 (06/22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