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缺了些什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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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分割公债借贷期间之利息所得,按实际持有期间课税
时间Thu May 29 17:41:13 2008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5745&ctNode=657&mp=1
分割公债借贷期间之利息所得,按实际持有期间课税 《赋税》2008/5/26
南区国税局表示,证券商依「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借贷管理办法」办理分割公债借贷
交易,出借人出借或借券人返还借贷标的之分割债券,均视同为「出售」,扣缴义务
人应分别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实际持有期间计算利息收入,并扣缴所得税。至持有分割
公债之投资人为营利事业者,采权责基础并入各年度收入课税;个人则依所得税法第
14条之1规定分离课税,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
南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分割公债系指将附息公债之利息及本金分割成各自独立之「
本金债券」及「利息债券」,到期前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到期时领取票面金额。持
有分割公债之投资人,应按附息债券固定票面利率及到期年限,分别计算本金债券及
利息债券之现值,以到期值与现值差额为利息,再依利息分摊基础表所列各年金额,
计算投资人实际持有期间之利息收入,并扣缴利息所得税。惟为消除分割公债於「借
券期间」有重复计算出借人和借券人利息收入,并重复扣缴等问题,对於出借人於出
借分割公债时,或借券人於返还分割公债时,财政部明定一律视同为「出售」,扣缴
义务人应分别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实际持有期间计算利息,并扣缴税款。
至有关分割公债借贷期间利息所得之核课方式,则视出借人、借券人为营利事业或个
人而有所区隔。如为营利事业者,仍应采权责基础,将实际持有期间之利息所得,并
入各年度收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如为个人者,则应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税
法第14条之1规定,改采分离课税,将债券利息所得按现行10%税率扣缴税款後,不再
并计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也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之规定,於办理综合所得税结
算申报时,该利息所得之扣缴税款不得自应纳税额减除。
该局特别呼吁从事分割公债借贷交易之投资人,应注意相关课税之规定,以免因漏报
利息所得或虚列扣缴税款致遭补税处罚。
如有疑问请洽:
法务一科郭科长,联络电话:06-2298066 汇总编号:9705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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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网:赋税
发布单位: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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