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lencej ( 翻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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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新闻] 医药费获保险理赔 不得扣除
时间Tue May 20 17:25:11 2008
※ [本文转录自 Insurance 看板]
【记者吴碧娥╱台北报导】
民众列举扣除医药费时要注意,若已获保险公司的理赔,就不得再申报综合所得税扣除额
;未获保险理赔的部分则不受此限,但须检附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加盖该保险公
司印章的原医药费收据影本。
多位读者来信询问医药费列举相关问题。林姓读者询问,由於医院都只会开一张收据,但
申请保险理赔时,就要检附收据正本,因此无法在申报综所税时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的正本
收据。
台北市国税局审查二科指出,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医药费支出,本来就不能列举扣除。另
一种情况是,民众将医疗费用的收据正本交给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给付,但部分医药费未获
给付,而保险公司也未退还收据,北区国税局解释,如有部分医药费用因受保险条款规定
未获付,保险公司又未能退回收据正本时,得检附保险公司出具费用项目及金额证明,及
加盖该公司印章的原医药费收据影本,就可申请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
【2008-05-20/经济日报/A13版/税务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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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见可欲,其心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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