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缺了些什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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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申退溢扣的税(扣缴) 也要结算申报
时间Mon May 19 11:28:5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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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退溢扣的税 也要结算申报 【记者陈素玲/台北报导】‧联合理财网 2008/05/18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96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如未超过当年度规定的
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的合计数,可以免办结算申报,但如果要申请退还已扣缴的税款或
可扣抵税额时,仍然要办理结算申报。
过去常发生纳税义务人因自行依照列举扣除规定计算无应缴纳税款,即认为毋须办理申
报,等事後收到税单感到不解,造成徵纳双方争议。财政部特别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
条第三项规定,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规定
应办理结算申报而未办理,经稽徵机关核
定应纳税额者,均不适用列举扣除之规定,一律按标准扣除额认定。因此,纳税义务人
如采列举扣除者,自行计算所得後纵无应缴纳税款,仍须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办理结算申
报,否则,将来稽徵机关核定时,只能减除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实际支付的医药费、
保险费、捐赠、灾害损失及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均不得自所得总额
中减除。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扣除额分为一般扣除额及特别扣除额。一般扣除额又分
为标准扣除额及列举扣除额,二者择一减除,纳税义务人可选择扣除金额较大者列报,
但经选定采标准扣除额,或结算申报书中未填列列举扣除额,亦未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
而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其结算申报案件经稽徵机关核定後,不得要求变更适
用列举扣除额。
【2008/05/18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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