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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铭言: : ※ 引述《Atropos0723 (Atropos)》之铭言: : : 义务人主张: : : 1.无论在A点抵缴或在E点抵缴,均系以同一课徵标的抵缴,且因徵方未核发完税移转 : : 证明,致全部标的均处於闭锁状态,无法移转处分,其所有权及使用收益权均受有 : : 限制,显非完整之所有权及使用收益权所可比拟。 : : 2.倘依891215台财税第0890456942函,既谓:「..纳税义务人以实物抵缴遗产税,於 : : 行政救济确定後有应予退还溢缴税款者,纳税义务人并无现金移转国库致有利息损 : : 失,该应退还溢缴部分之实物(土地),尚不宜加计利息退还。」之反面解释,既系 : : 以同一课徵标的抵缴,且因全部标的均处於闭锁状态,上揭函释既谓“义务人并无 : : 现金移转国库致有利息损失”,则相对“义务人并无现金未移转国库致有利息利益 : : 或国库因未有现金移转而受有不利益”是以义务人自无迟缴或缓缴利益可言。 : : 3.版大所称「情况2.但是义务人的利息利益来自於..」应系以缴纳现金或退还现金为 : : 前提,始有利息之存在;倘如本例,无论在A点抵缴或在E点抵缴,均系以同一课徵 : : 标的抵缴,其抵缴标的自始至终均处於闭锁状态,无法移转处分,使用收益亦受有 : : 限制,似无法与缴退现金相提并论。 : : 本案徵方或可谓,既得以使用收益即有孳息产生,即与利息相当....,且义务人之所 : : 有权及使用收益权虽受有限制,仍无碍於使用收益...., : : 总之,本案快则半年,迟则一年,应该会有新的解释出台,或许会有令人耳目一新的 : : 新见解,一睹为快。 : : 3Q : 我一直以一般税捐稽徵的看法去想, : 所以完全没有考虑到继承人所提的这几点,果然是小弟才疏学浅。 : 本案并非一般税捐稽徵,而是具有遗产税的特殊性质, : 确实会因为未核发完税证明,致全部标的均处於闭锁状态, : 继承人的主张确实不应如我前文所述迳认无理由。 : 但若考虑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实为被继承人,而非继承人。 : 在完税可办理继承分割登记之前, : 被继承人不动产之使用收益仍如其原本之法律关系并无疑问。 : 例如原本有租赁关系,仍可正常收取租金,惟该租金收入应计入遗产公同共有范围内。 : 也就是说, : 继承人的使用收益虽因未完税而受限, : 但被继承人原有之财产状况却不因完税与否而受影响。 : 故小弟仍倾向A大文末所称徵方的见解, : 惟此见解是否可采,还请A大於本案後续结果出炉後不吝告知。 我论这讨论串只有我们两人在看的可能性XD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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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3.87.235 ※ 编辑: smartlai 来自: 220.133.87.235 (12/23 22:45) ------ 版大认为“我论这讨论串只有我们两人在看的可能性”....,是否如此,在下不知,但 是个人以为,说不定会有一群专家或其助理三不五时也可能会在本版潜水观察,也许正 巧也正在关心本串讨论串的论述呢! ------ → eomot:我有在看(举手)... 只是还在思考 ^^" 12/23 23:16 推 ivysky:我有在看(举手)... 只是还在想要怎麽思考 XDD 12/24 15:38 **************************************************************** 感谢本版的版主和众多版友! 就在去(2007)年年底,由於司法院收到一则释宪申请案,司法院并函请相关有司提供意 见;因本案涉及争议颇大,有一群专家代为规划,所提争点也确属以往徵方所忽略者, 为期集思广议,除了遍寻学者专家请益外,想到许多在本版潜水的高手可能会有另类思 考,乃於本版po出问题,希望能激发这群高手的思考和回应;诚如个人2007年底所言, 於此,仅系讨论性质,看看有否行家会提出各种不同的论述供参,既不代表徵方,也非 纳方,更非执行业务者,纯就学理分析论述。.................................... 承版主和各位版大的回应,对於本则释宪案问题观念的厘清,给予莫大的帮助。 现在答案揭晓(声请人算是高手),且将司法院的论述转录,供各位版大参考: 20080418司法院 第 1321 次不受理案件 发文单位: 司法院 案  次: 第 1321 次不受理案件 日  期: 民国 97 年 04 月 18 日 全  文: 97 年 4 月 18 日第 1321 次会议议决下列 10 案: 二、声请人:王○岛等 4 人(会台字第 8391 号) 声请事由:为遗产税事件,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诉字第二一五五号判决及最 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号判决,所适用之税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九月份第一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 有抵触宪法第七条及第十五条之疑义,声请解释案。 决 议: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党声请解释宪法,须於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 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於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 之疑义者,始得为之,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声请人为遗产税事件,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诉字第二一五五号判决 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二六号判决,所适用之税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条第 三项「经依复查、诉愿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决定或判决,应补缴税款者,税捐稽徵 机关应於复查决定,或接到诉愿决定书,或行政法院判决书正本後十日内,填发补 缴税款缴纳通知书,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并自该项补缴税款原应缴纳期间届满之 次日起,至填发补缴税款缴纳通知书之日止,按补缴税额,依原应缴纳税款期间届 满之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之规 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九月份第一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税捐稽徵法第 三十五条第四项固规定,税捐稽徵机关应於接到复查申请书後二月内为复查决定, 并作成决定书,惟此系训示规定,税捐稽徵机关未於期间内作成决定,依同条第五 项规定,纳税义务人仅得迳行提起诉愿,期间届满後作成之复查决定仍有效力,依 首揭规定亦应加计利息」,有抵触宪法第七条及第十五条之疑义,声请解释。其中 关於指摘税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有违宪疑义部分:查纳税义务人迟缴税款者 ,因获有消极利益,故法律规定应一并徵收利息,与宪法尚无抵触,业经本院释字 第三一一号解释在案。又查税捐稽徵法有关课税制度之设计,均以现金缴纳为限, 现行遗产税因考量其属偶发性税捐,乃例外於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设有 实物抵缴之规定,明示实物抵缴系以现金缴纳确有困难为前提要件;而以实物抵缴 之目的,原在可期待其变为现金,使其结果与以现金缴纳同(本院释字第三四三号 解释理由书参照),实物抵缴与现金缴纳同属履行租税债务之方法,并不因缴纳方 法不同而影响应纳租税债务总金额,至纳税义务人因申请复查享有迟缴税款之消极 利益,虽嗣後以实物抵缴,亦应依税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负担迟缴期间利息 ,声请意旨仅凭其主观见解,指摘上开法律规定违宪,并未提出客观上抵触宪法之 具体理由。又关於声请意旨指摘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九月份第一次庭长法官联 席会议决议有违宪疑义部分:查上开决议仅叙明复查决定之效力及人民应依税捐稽 徵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负担迟缴期间利息之意旨,无涉衡平原则及归责理论,声请 人仅系以其主观见解指摘上开决议不当,亦未具体指明该决议有何抵触宪法之处。 综上所述,本件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合, 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 再次感谢各位版大的指教,3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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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2.64
1F:推 ivysky:可否问一下,第1321次不受理是指同一案吗? 05/18 17:14
2F:推 ivysky:这个讨论串标题应再补充关键字? 能否请板友给予提示... 05/18 17:17
3F:推 smartlai:第一次本版讨论串到最後有司法院的结论,真是有趣。 05/18 17:35
4F:→ akakapo:此讨论串是中途加入实例,跟一开始的原文有点差别,从那篇 05/18 17:47
5F:→ akakapo:开始改标吗 ^^a 05/18 17:47
6F:推 ivysky:有办法把它通通塞进标题里就OK, XDDD 05/18 17:59
7F:推 superidea:原文在第8421篇 (远目) 05/18 18:12
8F:→ Atropos0723:以遗产税核课标的提供担保提起行政救济并以之抵缴仍应 05/18 18:58
9F:→ akakapo:对遗产税税额不服,行政诉讼程序中之"加计利息".. 05/18 18:58
10F:→ akakapo:分类加不进 XD 05/18 18:58
11F:→ Atropos0723:加计利息 05/18 18:59
12F:→ Atropos0723:可自8424则起开始的讨论串改标,亦可自8421起即改标. 05/18 19:02
13F:→ Atropos0723:以遗产税核课标的提供担保提起行政救济并以之抵缴仍应 05/18 19:02
14F:→ Atropos0723:加计利息 05/18 19:03
15F:→ akakapo:从8424篇吧,前两篇并不是在说遗产税呀,关键字不同 :) 05/18 19:03
16F:→ Atropos0723:大法官不受理案件(不受理决议)第1321次会议第2案.即系 05/18 19:08
17F:→ Atropos0723:本讨论串的案例 05/18 19:08
18F:推 superidea:其实我只是标记推文~还没开始看 @@" 05/18 21:36
19F:推 ivysky:标题含分类,最长只有23个全形字或46个半形字... 05/19 02:30
20F:推 ivysky:[讨论] 提供担保品以暂缓执行缴税 仍应加计利息? <--可否? 05/19 02:38
21F:推 ivysky:[讨论] 提供担保品以暂缓执行及抵缴 应加计利息? 05/19 02:41
22F:→ Atropos0723:二者均可.但後者似略优於前者.如何之处?悉听版大.3Q. 05/23 00:24
23F:→ Atropos0723:行救提供担保暂缓执行并以之抵缴.仍应计息徵收/如何? 05/23 00:28
24F:→ Atropos0723:遗赠行救提供担保暂缓执行并抵缴.仍应计息/可否ꄳQ... 05/25 01:02
25F:推 ivysky:当然OK :) 05/2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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