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ft (超越自己)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近视雷射手术费用可否申报
时间Sun May 18 09:19:00 2008
※ 引述《SHINHAI (PTT熟人真多)》之铭言:
: 这...我也想问耶..我是去年一月在大学动刀
: 有给我一张收据 说是可以报税..
: 今年想用来列举42000 收据上有写是手术费...
: 但是没有印花税.. 这样也可以申报吗??
: ※ 引述《ccclub (ccclub)》之铭言:
: : 各位好
: : 请问近视雷射手术的费用可以拿来申报吗?
: : 金额是35000元
: : 在收据的背面有贴了一百多元的印花税
: : 谢谢解答
参照财政部78/10/16台财税第780676574号函释
释示函令标题:【个人牙病之医疗费如系付与合於规定医院者可列举扣除】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个人因牙病所为镶牙、假牙制作及齿列矫正之医疗费支出,如系付与符合所得税法第
17条规定之医疗院、所者,可凭其所出具之诊断证明及收据,作为综合所得税之列举
扣除额,但其诊断证明载明系因美容之目的而为之支出,核非属医疗性质,不得申报
列举扣除。(财政部78/10/16台财税第780676574号函)
============================= 小 结 ===============================
1.目前好像还查不到针对近视雷射手术的费用所作的解释函令,所以只得参照。
2.必须付与符合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之医疗院、所。
3.必须是属於医疗性质,而非因美容之目的所为之支出。(依诊断证明所载明之性质)
至於近视雷射手术究竟是否属於美容目的?抑或属於医疗性质?就得看医师的专业
判断;不过,包括公卫人员和财税人员以及一般普罗大众,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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