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dda (一个人的幸福...)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房子贷款以後又分租出去?
时间Fri May 9 22:43:50 2008
经过确认後
只要申报房屋贷款利息的那一间房子符合
"自己所有"+"户籍已登记+"无出租"
就能申报贷款利息
然後,在租赁收入方面
你朋友出具给国税局的租屋契约上面的住址是你没申报"自用房屋贷款利息"的那间
这麽就没有冲突
并且这间出租房屋,可以列举费用有--> "房屋贷款利息","房屋相关税捐"’"修缮"等
只要有比43%的费用高,就选择"一般"申报书那种格式申报列举扣除
这样应该是最省的
※ 引述《budda (一个人的幸福...)》之铭言:
: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列报综合所得税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
: 列举扣除额,需符合下列规定:
: 一、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
: 二、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需於所得年度在房屋地址办妥户籍登记
: (以户口名簿证明),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
: 三、检附金融机构开立当年度购屋借款利息收据正本。
: 四、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
: ^^^^^^^^^^^^^^^^^^^^
: ---
: 因此你只能择一间申报房屋贷款利息
: 而且
: 有收入就要申报,因为你的朋友已经在他的综合所得税申报有给你一笔10万的
: 房屋租金,
: 因此这笔你一定跑不掉
: 漏报会被罚
: 至於
: 你想的完美申报法,这还要再研究一下...呵呵
: ※ 引述《bluecat (啦!!)》之铭言:
: : 因为我去年有两间房子(换屋, 但旧的当时还没卖掉)
: : 到了下半年才把户籍迁移到了新家
: : 旧房子的房贷利息为 3万
: : 新房子的房贷利息为15万
: : 那我可以把旧房子报租赁所得
: : 而新房子列举贷款支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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