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缺了些什麽的人生)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房贷 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 户籍?
时间Sun Apr 20 13:14:02 2008
前几篇推文回过类似的文,另开一篇好了 :)
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的利息支出ZK,
应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登记为
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以建物权状影本证明)
2.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於前一年度在该址办竣户籍登记
(以户口名簿影本证明),
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
3.取具前一年度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单据正本。
(凭证若自动带入则免附利息单据)
4.如属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纳税义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可列报。
5.二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购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并以当年实际支付的该项利息支出减去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ZD後的余额,申报扣除,每年扣除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即 0 ≦ 当年支付房贷利息-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 ≦300,000元。
利息单据上如未载明该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
借款用途,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补注及签章,并提示建物权状及户籍资料影本。
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名义借款者不得列报扣除,惟如确系用於购置自用住
宅并能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所有权状、建筑物登记簿誊本等,仍可列报。如因贷款银行
变动或换约者,仅得就原始购屋贷款未偿还额度内支付的利息列报,应提示转贷的相关
证明文件,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书、清偿证明书或建筑物登记誊本手抄本及建物异动清
单或建物索引(须含转贷或换约前後资料)等影本供核。
加个财政部函释:
#17-FK7eF (tax)
纳税义务人及配偶须为同一申报户,始准依规定申报列举扣除购屋借款利息。
财政部86/09/18台财税第860508044号函
摘要:配偶名义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应合并申报始得列举扣除
内容:核释登记为纳税义务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纳税义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
所支付之利息,仍应以纳税义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准依所得税法第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第五小目之规定,申报列举扣除购屋借款利息。
(财政部86/09/18台财税第860508044号函)
※ 引述《TwoSin (别怀疑自己)》之铭言:
: 家里有买一间新房子 去年四月开始缴纳贷款利息
: 但是家中只有我把户籍迁过去 爸妈户籍并没有人迁过去
: 新房子所有权人是爸妈(谢谢版友提醒补充)
: 这样子我爸妈可以申报房贷利息30万的特别扣除额吗?
: 因为爬文写说
: 必须备上许多文件 包含户籍誊本
: 但是目前那边是没有我爸妈的户籍的
: 因为我要自行申报 但是不报房贷利息的部份 因此才问我爸妈是否可报呢?
^^^^^^^^^^^^^^^^
回到你的问题,
你要自行申报,并非由你父母申报扶养,
所以你父母今年
不能申报去年度的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
除非你还能让父母申报扶养(学生或未满20岁),
否则"现在"已无其他方法可"补救"了。
(就算父母现在迁户籍,也只能等明年申报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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