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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离婚列报子女 实际扶养为准
时间Thu Apr 17 23:30:49 2008
【经济日报╱记者吴碧娥/台北报导】
夫妻离婚後,谁才有资格列报扶养子女?高雄市国税局表示,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国税局
将认定实际扶养的一方,才有列报扶养的资格。
高市国税局发现,95年度综所税大批开徵期间,发现有夫妻离婚後,两人均申报扶养子女
的免税额,但因子女仅能由离婚夫妻其中一方申报,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补税,虽提出追认
要求,国税局仅能请两人自行协议,由其中一人列报扶养,否则仅能由有扶养事实的一方
列报。
高雄市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某甲和妻子於94年度离婚,离婚协议某甲须给付子女生活
教育费,子女则归妻子照顾及扶养。某甲及其离婚妻子申报9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均申报
减除扶养子女免税额,但因夫妻已离婚必须分开申报,因此子女仅能由其中一方申报,另
一方会被剔除补税。
根据双方离婚时的协议,某甲虽有支付生活教育费,但子女由其妻照顾及扶养,因此妻子
才是有真正有扶养事实的一方,最後高雄市国税局认定应由其妻列报减除,某甲则需剔除
扶养资格,并加以补税。
【2008/04/17 经济日报】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3034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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