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ecialist (临界点)
看板tax
标题[新闻] 有所得均应报税》配偶及受扶养亲属 无例外
时间Sat Apr 12 12:40:27 2008
【经济日报╱台北讯】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其受扶养亲属,只要有应课税的各种所得,
均应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嗣後经稽徵机关查获漏报,除补缴税款外,如达到裁罚标准
,尚应按所漏税额裁处罚锾。
北市局指出,部分金额庞大的所得项目,纳税义务人常因一时疏忽,容易发生漏报而遭致
补税受罚,搬迁补偿费收入即是其中一种最常见金额较大的所得漏报项目。例如,纳税义
务人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当土地所有权人想要收回土地时,常为协助其顺利搬迁而给
付钜额的地上物搬迁补偿费,纳税义务人在取得该项收入後,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
第9类规定,以该笔搬迁补偿费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之余额做为其他所得,并入当年
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惟如无法提出相关的成本费用凭证,依财政部74年5月6日台财税第15
543号函释规定,应以该搬迁补偿费收入50%列为所得额。是类所得由於纳税义务人通常
不会取得扣缴凭单,最容易因遗忘未予申报,致遭裁处钜额罚锾,纳税义务人不可不慎。
(宋宗信)
【2008/04/12 经济日报】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96586.shtml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