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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售屋利润 应申报财产交易税
时间Sat Apr 12 12:34:25 2008
【经济日报╱台北讯】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房市景气逐渐好转,许多民众趁房价上扬时,去年将所持有房屋售出
,低买高卖以赚取利润,这种行为产生的价差,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税。
北市局指出,房屋卖出价格大於该屋买入价格,即产生财产交易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总
额申报纳税(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课徵综合所得税),至於该项所得的计算,依纳税
义务人能或不能举证房屋买入与卖出的实际价格相关证明文件,而按下列方式核实计算,
或按财政部颁订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计算所得额,说明如下:
一、能检附买卖房屋私契及价款收付纪录等文件,以证明房屋买入、卖出实际价格者,依
下列两种情况计算所得额:
1.契约未载明房屋及土地个别价格者:
财产交易所得=房地买进总额与卖出总额之差价×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出售时土地公
告现值+房屋评定现值〉
2.财产交易所得=房屋的卖出价额-原买入该屋时的取得成本-取得房屋後发生之一切改
良费用
二、无法检附买卖房屋私契及价款收付纪录等证明文件者,应按房屋评定现值乘以财政部
颁订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计算所得额,96年度的标准如下:
1.台北市:房屋评定现值 ×29%
2.高雄市:房屋评定现值 ×19%
3.准用直辖市之县
(1)市:房屋评定现值 ×16%
(2)乡、镇:房屋评定现值 × 8%
4.其他县市
(1)市(即原省辖市):房屋评定现值 ×13%
(2)县辖市:房屋评定现值 ×10%
(3)乡镇:房屋评定现值 × 8%
北市局强调,出售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是纳税义务人经常漏报的所得项目,96年度有售屋
的民众,应留意依上述规定申报所得,以免遭到补税,造成不便。 (宋宗信)
【2008/04/12 经济日报】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965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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