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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同年卖多幢自宅 节税有撇步
时间Tue Apr 8 10:52:02 2008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同一年内出售多处自用住宅者,只要符合两年内重购自用住宅,且新购自宅
价格高於全部出售自用住宅的总价额时,就能享有扣抵或退税优惠。
举例来说,甲在95年出售A、B两幢房屋,两幢房屋的所有权人分别为甲本人与配偶。96年
时,甲再新购入一幢房屋C,并准备做自用住宅使用。财政部说,只要甲95年出售的A、B
两屋,总出售价额低於新购的C房屋,完成重购年度即可向税捐机关申请退还出售A、B两
幢房屋所缴纳的财产交易所得税。
以甲之例,甲可在申报96年度综所税时,将95年度因出售A、B两屋,经稽徵机关核定财产
交易所得而增加的税额,填报为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财政部说,「房屋价额」为向地
政机关办理移转登记契约书所载的买卖价额。
可退抵的所得税额是以因出售房屋的所得,导致增缴的所得税为限。简单举例,甲在96年
出售房屋,不含售屋财交所得的综合所得净额是120万元,适用21%税率,应纳税额为14.6
9万元;加计96年度售屋财交所得100万元後,总所得增为220万元,按30%税率计算应纳税
额为37.67万元。甲可申请重购退还的税额,就是增列100万元财交所得後所增缴的22.98
万元所得税。
重购自用住宅申报扣抵或退还已纳综所税时,需要检附向地政机关办理移转登记的契约书
影本、房屋所有权状或建物登记誊本、户口名簿影本。先售後购者,扣抵或退税年度为重
购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年度;先购後售者,则是出售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年度。
依据所得税法第17条之2规定,纳税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时,所缴纳属於财产交易所得部
分的综所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日起两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房屋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者
,即可在重购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转登记年度,自其应纳综合所得税税额中扣抵或退还。
财政部表示,重购自用住宅的退税或抵税优惠,并不限制买卖屋数。因此,纳税人重购自
用住宅时,只要符合如新购或出售房屋均做自用住宅使用,且买卖是在两年内完成,新购
房价高於出售房价等条件,即使同时出售多幢自用住宅,还是可以申请退、抵所得税。
【2008/04/08 经济日报】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906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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