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kowanter (香蕉你个芭乐)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补税问题
时间Mon Apr 7 23:04:43 2008
※ 引述《meichyun (~不想长大~)》之铭言:
: 背景:我和老公的户籍在彰化
: 我和老公在新竹工作,并在新竹租房子(房租无报税)
: 老公名下有一栋房子在彰化...有贷款(房贷有列入列举扣除额)
: 老公哥哥的公司营业地址设在我老公彰化房子(实际公司不在那)
: 事由:我看了财政部的所得税核定通知书,列了一堆有异动的部分,
: 其中将列举扣除额121,285元调整为标准扣除额92,000元,
: 我们当初报的时候,列举扣除额中的贷款利息就有9万多元,
: 单子上没有注明调整原因,只写了「房贷利息 营业用」这几个字
: 问题:1. 不考虑是否营业用的因素,依照我叙述的背景,
: 是否可以将房贷列入列举扣除额内?(印象中是可以吧)
: 2. 房贷利息不能报税是因为有公司设在那所造成的吗?
: (开始还本金後,每年会有20万房贷...这不是一笔小钱...
: 若因此不能报的话...所得税要多缴1万多....)
问题1=>房贷"利息"的部分才能扣除,而且要先扣除利息收入,
ex:房贷利息9万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1万元,9-1=8万元可列举扣除金额
问题2=>应该是的,请先参阅以下网址,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十五)什麽是扣除额>1.一般扣除额>(2)列举扣除额>5.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A>2
原先申报列举扣除额121,285元,但是因为不符合上面这个规定,
所以改以标准扣除额92,000计算
建议=>既然公司不在那边,请大伯(?)迁移公司营业地址,
这样缴房贷的利息才能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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