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来自东海岸的访客)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教师免税问题
时间Sat Apr 5 02:28:41 2008
※ 引述《judeyu (呵呵)》之铭言:
: 有的国中老师上辅导课有收到所得证明 应该要申报 只有薪资部分免税
: 这个是在完全中学(学校有国中+高中)
: 有的老师连辅导课的收入都没有收到所得证明 是否就不用申报?
: 这个是在普通国中(只有国中)
: 究竟有没有差异啊
依据财政部68/06/11台财税第33860号函释示:
【教员兼有高初中薪资或钟点费依实际支付情形决定徵免】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主旨:贵校高中教员之薪资及初中教员兼任高中课程之薪资加给或钟点费,核与修正所得
税法第4条第2款规定之免税要件不合,应无免税之适用。
说明:
二、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免税规定之适用,不以受聘教员之任用资格为认定标准,应系
以实际受聘高中部、初中部或预备班(相当於国民小学)教员为课免税之依据。各
教员之授课时数如兼有高、初中之课程,其薪资加给或钟点费之课免税问题,可依
实际支付情形,依本部68年3月27日台财税第31939号函规定办理。
(财政部68/06/11台财税第33860号函)
另依财政部87/08/27台财税第871956502函释示:
【完全中学教职员薪资徵免所得税之规定】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有关县(市)立完全中学等教职员之薪资徵免所得税问题,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人员或兼行政职务依规定免授课之教师:其应税薪资应以学校高中班数占全部
班数比例计算,至考绩、年终奖金应税薪资所得之计算,亦比照办理。
(二)兼行政职务依规定仍应授课之教师部分:除其所领授课之薪资部分,仍依本部72年
9月8日台财税第36387号函规定,以其所授高中课程占全部课程之比例计算应税薪
资外,其余薪资所得,应比照行政人员以学校高中班数占全部班数比例计算其应税
薪资。至上述所称授课之薪资部分,以其全部薪资按每周任课时数占教育主管机关
订定之专任教师基本授课时数之比例计算之。
三、本函自88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
(财政部87/08/27台财税第871956502号函)
此外,依财政部87/02/26台财税第861902153号函释示:
【国中小学教职员课後辅导等取自学生之所得无免税之适用】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从事课後辅导、补救教学活动及暑期学艺活动等教学
课程,所领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统一编列经费补助部分可免纳所得税外,其余由学生支
应者,尚无所得税法第4条第2款免纳所得税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87/02/26台财税第861902153号函)
以上三则释函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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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棒噢!我也很想能够享受免税所得的优惠呢。
可惜啊,没这个资格。
刚刚收到95年度综合所得税的补税通知,只因又是某校的扣缴申报迟延,结果连网路申报
查询所得资料都会给漏报了,还好只是补税不罚!
唉!夫复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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