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ecialist (临界点)
看板tax
标题[新闻] 自宅房地不同人 地价税多四倍
时间Mon Mar 31 10:39:18 2008
【经济日报╱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自用住宅土地与房屋最好为同一人所有,但是若分别登记在不同人名下时,除非是配偶或
直系亲属,否则将会丧失自用住宅优惠地价税权利,土地税负将上升四倍。
财政部表示,自用住宅土地与地上房屋可以分别登记为不同人所有,举例来说,若本人拥
有自用住宅土地,地上房屋登记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如父母或子女所有者,并不影响民众申
请自用住宅土地优惠地价税率的资格。但是若由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为所有权人,恐将失
去优惠税率的申请权利。
财政部指出,依据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4条规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改良物
,属於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直系亲属所有者为限。也就是说,自用住宅用地的基本要件
之一,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座落基地土地的所有权人本人,或者是配偶、直系亲属(如
父母、子女)所有。
因此,当土地及地上房屋分别登记为兄弟姐妹等旁系或其他亲属所有,纵使房屋仅供本人
或直系亲属居住,并办妥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其土地的地价税仍然无法享
有自用住宅的低税率优惠。
目前自用住宅优惠地价税率只有千分之2,一般用地的地价税基本税率为千分之10,两者
税负相差四倍。
适用自用住宅土地地价税率者,除需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直系亲属已在该地办妥户籍登
记外,还应具备无出租或供营业的条件,自用住宅土地面积:都市土地限300平方公尺(
约90坪);非都市土地则限700平方公尺(约210坪)以内部分,才可以按较低税率课税。
同时拥有两处以上自用住宅土地者,需有已成年直系亲属在该自用住宅土地办妥户籍登记
,否则申请适用优惠税率仅能以一处为限。
申请适用自用住宅优惠地价税率时,应填妥申请书,并且检附建筑改良物证明文件及户口
名簿影本(夫妻不同户籍者需检附双方户籍资料),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邮寄或者亲自至税
捐处或直接上网申请。
【2008/03/31 经济日报】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80106.shtml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5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