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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赡养费谈不清 当心赠与税上身
时间Mon Mar 24 10:26:08 2008
【经济日报╱记者吴碧娥╱台北报导】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要乾脆,若是离婚後才支付超出协议之外的赡养费,不但赠与税上
身,漏报赠与还有加罚一倍的问题,结果真是伤心又破财。
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副总赖三郎表示,夫妻离婚已经很不幸,最怕遇到当初离婚时
,没有白字黑字把赡养费谈好,只有口头承诺将来会给赡养费,结果离婚後,男方履约支
付子女教育的费用给女方,但因提不出离婚协议佐证,又只有小孩能当证人,说「爸爸以
前答应会把钱给妈妈」,当然会被国税局课赠与税。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吕旭明曾经处理过一个离婚的案子,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没想到公司欠税,他害怕财产遭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趁债务还没发生前,故意和太太办离
婚企图脱产,双方协议把先生所有财产都送给太太,没想到离婚後才发现,先生名下的财
产还有「漏网之鱼」,又把名下的台积电股票、跑车和未上市股票一并赠送给前妻,价值
高达数千万元,因为超出当初离婚时协议给付的范围,结果被国税局补税上千万元,还因
漏报赠与,加罚一倍。
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副总胡荣一指出,财政部曾经发布的解释令,夫妻依离婚协
议应给对方的财产,不算赠与行为,因此免课赠与税;而获得财产的一方,也没有所得税
的问题。只是两人一定要在协议书说清楚给付的范围,如果有超出书面以外的给付,无法
证明是按照当时的约定、而且又是无偿移转时,超出的部分还是要课赠与税。
台北市国税局审查二科人员表示,由於民法规定,判决离婚才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双方
若是协议离婚,不在民法规定的范围内,给付赡养费也非必要性,因此必须要举证离婚协
议书,才不会被课赠与税。
虽然财政部的解释令,扩大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都不用课赠与税,不过前提必须是在离婚
之前就完成协议,离婚之後两人既非夫妻、给对方的钱也不是赡养费,当然要算赠与。
至於口头约定要给付的赡养费,还有被国税局调查之後才追加的协议文件,在证据上都有
认定的问题,举证效果不大。
【2008/03/24 经济日报】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704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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