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ppotsai (不忘初心)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关於地价税及遗产问题
时间Sat Mar 22 00:10:04 2008
※ 引述《merrywalker (失恋没什麽了不起!)》之铭言:
: 不好意思,这是朋友目前状况,委托我代问,
: 请教各位版友指点迷津:
: 甲男去世後遗下其妻与4个小孩,名下有不动产及现金,
: 因遗产分割谈不拢,所以到现在还没处理。
: 国税局的「免税证明」已发,
: 但关於不动产移转登记已超过法定的移转登记期间,
: 因而有被罚锾。
: 请问若一直拖下去会怎麽样吗?
: 地价税方面已知会被罚,是直接从甲男银行里扣款吗?
: 遗产税部分是不是因有了「免税证明」就OK了呢?
: 烦请各位大大解答一下。
: 感激不尽。
遗产税的部分没问题, 被罚的应该不是地价税,
(地价税想被处罚还不是那麽简单,
土地税法关於地价税的处罚规定似乎只有第 54 条和滞纳金,
土地法第 200 条现在有在用吗?)
被处罚的, 据小弟猜测, 应该是依土地法第 73 条的规定: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应由权利人及义务人会同声请之。其无义务人者,由
权利人声请之。其系继承登记者,得由任何继承人为全体继承人声请之。
但其声请,不影响他继承人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之权利。
前项声请,应於土地权利变更後一个月内为之。其系继承登记者,得自继
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声请逾期者,每逾一个月得处应纳登记费
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
至於如果一直拖下去不办继承登记的法律效果, 则是土地法第 73 条之 1:
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
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後,应即公告继承人於三个月内声请登记;逾
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但有不可归责於声请人之事
由,其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列册管理期间为十五年,逾期仍未声请登记者,由地政机关将该土地
或建筑改良物清册移请国有财产局公开标售。继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无
合法使用权者,於标售後丧失其占有之权利;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租赁期间
超过五年者,於标售後以五年为限。
依第二项规定标售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前应公告三十日,继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范围依序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人未於决
标後十日内表示优先购买者,其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标售所得之价款应於国库设立专户储存,继承人得依其法定应继分领取。
逾十年无继承人申请提领该价款者,归属国库。
第二项标售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无人应买或应买人所出最高价未达标售之
最低价额者,由国有财产局定期再标售,於再行标售时,国有财产局应酌
减拍卖最低价额,酌减数额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经五次标售而未标出者,
登记为国有并准用第二项後段丧失占有权及租赁期限之规定。自登记完毕
之日起十年内,原权利人得检附证明文件按其法定应继分,向国有财产局
申请就第四项专户提拨发给价金;经审查无误,公告九十日期满无人异议
时,按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第五次标售底价分算发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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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 就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课徵,
土地税法、土地法、平均地权条例的适用顺序到底是啥啊?
看得雾煞煞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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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6.133.81
1F:→ merrywalker:感恩,那就是说若一直拖下去,房屋被法院拍卖,继承人 03/22 12:02
2F:→ merrywalker:仍可得到房子拍卖价金吗? 03/22 12:03
3F:→ hippotsai:会拖超过十五年喔? 03/22 12:58
4F:推 merrywalker:有可能,如果对方一直拖着不处理 03/22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