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761 (期待)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信托法施行前的信托制度-土增税
时间Wed Mar 12 17:07:23 2008
※ 引述《Lisa1028 (Lucky Star)》之铭言:
: : 但问题在於 AC 之间会被认定是信托契约,或是借名契约?
: 确认之诉跟给付之诉我知道差别在於有没有执行力 打确认之诉会不会比给付之诉快一点
: 要双方当事人成立诉讼上和解都没问题 就是要快
: 当事人已经八九十岁了 没时间缠讼也没有钱 急着想离开台湾安享晚年(欠税被限制出境)
: 公证花的时间跟费用都比诉讼少很多
: 我想请问实务上有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案例
: 税捐机关因公证书而认定当事人间有信托关系的存在而免课部分税捐
没办法,行政机关依职权适用法律,并不受公证书、民事法院和解笔录、确定判
决拘束。行政法院也不受民事法院判决拘束。
公证或是诉讼上和解,行政机关不可能就以该内容认定,行政实务上在赠与税案件
,当事人有的会拿借贷契约去公证,或是声请支付命令请求返还,几乎都不采信。
只有在民事诉讼里,认真攻防使法院认定系信托关系而胜诉确定,实务上比较容易
使税务机关采信。
可以参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诉字第3160号 理由栏 五 (一)
提民事给付诉讼,以终止信托为由请求移转登记,胜诉後移转土地登记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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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ai761 来自: 210.69.124.21 (03/12 18:24)
1F:→ kai761:昨天没讲到契税部份,不论信托或借名,移转回都不课契税 03/13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