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rvart (T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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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保险 v.s 赠与税
时间Mon Feb 18 00:18:01 2008
刚刚问了一下 也翻了个人即期年金保险单示范条款(94年11月11日修正)
在这边把找到的资讯提供给板友
在第10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本契约受益人於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也就是说 年金的生存请领 一定是被保险人活着的时候领
生存受益人不会发生指定的情形 以原po的情形来讲
由父母缴交保费 并且当要保人 而女儿作被保险人的情况
当然是由女儿请领生存保险金 不会发生父母请领生存保险金的情况发生
那如何课税 在所得税法第4条人身保险本来就免课所得税
所以每年请领的50万生存保险就并入每年的赠与额度课税
第10条第2款同样也规定了
除前项约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规定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於订立本契约时 得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
为受益人
那在实务上 在累积期如果被保险人死亡 是由保险公司返还价值准备金给要保人
如果是已经在给付期被保险人死亡 才是由身故受益人请领未支领的年金余额
其中未知领之年金余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课徵遗产税
有错请指证
※ 引述《cerory (婚ed)》之铭言:
: 大家好,最近有时间去上了点保险的课,其中对年金险很有兴趣,
: 但是有几点还不是很清楚,下列有一个我自己假设的例子:
: 父母为女儿投保年金险,要保人为父亲与母亲,被保险人为女儿,
: 每年保险费为300万元,六年期,满期後,每年女儿可领回年金50万元
: 直到被保险人去逝。
: 想请问:
: 前六年的每年保费300万元,是否有赠与税的问题?
: 看了以前文章的推文,有版友提出 因为要保人是父母亲,所以没有赠与税的问题。
: 另外,满期後女儿每年领回的50万元没有超过所得税法规定的限额,所以也没有所得税
: 的问题,是这样吗?
: 这样感觉年金险的威力很强大耶..是不是有什麽地方没有考虑到呢?
: 风险是被保险人过早去逝 或是利率持续走高而已吗?
: 如果问题太笼统,请多多包涵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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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