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来自东海岸的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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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遗产税
时间Sun Feb 3 02:48:06 2008
※ 引述《hhjj02 (Engracia)》之铭言:
: 请问一下,我爷爷刚过世一个月,最近刚收到国税局寄来的,
: 应该是要办理遗产税的通知,可是我看了很久还是看不太懂
: 到底要从哪里开始办起,麻烦请懂的人可以从第一个步骤开
: 始向我说明吗?
: 拜托一下,请大家教教我,麻烦大家了,谢谢大家的帮忙....
兹将《遗产税简介》转录如下,请先参考:
壹、遗产税简介:
一、课税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
二、何时申报?向何单位申报?
1. 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包括动产、不动产及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纳税义务
人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或所属
分局、稽徵所申报。
2. 被继承人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在
中华民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向台北市国税局申报。
三、谁是遗产税纳税义务人?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
1. 有遗嘱执行人者,为遗嘱执行人。
2. 无遗嘱执行人者,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3. 无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者,为依法选定之遗产管理人。
四、如何计算应纳遗产税?
1. 遗产总额: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遗产加上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依民法第1138
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项顺序继承人配偶之财产,扣除不计入遗产总额後之金额。
2. 课税遗产净额=遗产总额-免税额-扣除额
3. 应纳遗产税额=课税遗产净额×税率-累进差额-扣抵税额及利息
五、遗产税速算公式表:
遗产税速算公式表〈适用 84 年 1 月 1 日 起至 94 年 12 月 31 日 止发生之继承〉
遗产净额(万元)税率﹪ 累进差额(元) 遗产净额(万元)税率﹪ 累进差额(元)
60 以下 2 ﹪ 0 600~1000 20 ﹪ 657,000
60~150 4 ﹪ 12,000 1000~1500 26 ﹪ 1,257,000
150~300 7 ﹪ 57,000 1500~4000 33 ﹪ 2,307,000
300~450 11 ﹪ 177,000 4000~10000 41 ﹪ 5,507,000
450~600 15 ﹪ 357,000 10000 以上 50 ﹪ 14,507,000
遗产税速算公式表〈适用 95 年 1 月 1 日 以後发生之继承〉
遗产净额( 万元) 税率 % 累进差额〈元〉 遗产净额(万元) 税率 % 累进差额〈元〉
67 以下 2% 0 668~1,113 20% 731,500
67~167 4% 13,400 1,113~1,670 26% 1,399,300
167~334> 7% 63,500 1,670~4,453 33% 2,568,300
334~501 11% 197,100 4,453~11,132 41% 6,130,700
501~668 15% 397,500 11,132 以上 50% 16,149,500
贰、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财产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规定:左列各款不计入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之财
产。
二、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之财产。
三、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
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
四、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之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主管稽徵机关声明登记者。
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报补税。
五、被继承人自己创作之着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
六、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须之器具及用品,其总价值在80万元以下部分。
七、被继承人职业上之工具,其总价值在45万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采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动申报补税。
九、约订於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劳
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十、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
十一、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财产,经办理登记或确有证明者。
十二、被继承人遗产中经政府辟为公众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
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应计入遗产
总额。
十三、被继承人之债权及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取或行使确有证明者。
参、遗产税免税额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8条规定:「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
,自遗产总额中减除免税额779万元,其为军警公教人员因执行职务死亡者,加倍计算。
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其减除免税
额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备注:95年1月1日以後发生之继承案件,依财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财税字第09404587540
号公告按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程度调整免税额为779万元
肆、扣除额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左列各款,应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免徵遗产税:
一、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45万元。
二、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5万元,其有未满20岁者,
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45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
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三、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111万元。
四、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为残障福利法第3条规定之重度以上残障者,或精神卫生
法第5条第2项规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残障特别扣除额557万元。
五、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5万元,
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45万元。
六、遗产中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经营农业生产者,
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但该土地如继续供农业使用不满五年者,应
追缴应纳税赋。
七、被继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按年递减扣除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继承人死亡前,应法应纳之各项税捐、罚锾及罚金。
九、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具有确实证明者。
十、被继承人之丧葬费用,以111万元计算。
十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之直接必要费用。
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者,不适用前
项第1款至第7款之规定;前项第8款至第11款规定之扣除,以在中华民国境内发生者为限
;继承人中抛弃继承权者,不适用前项第1款至第5款规定之扣除。」
备注:
95年发生之继承案件,适用之免税额、扣除额、课税级距金额及不记入遗产总额金额,
业经财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财税字第09404587540号公告按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程度调整
如下:
不记入遗产总额金额调整表
项目 调整前 95 年起按物价指数调整後
免税额 700 万 779 万
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 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
器具及用具 72 万 80 万
被继承人职业上之工具 40 万 45 万
扣除额 配偶扣除额 400 万 445 万
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 40 万 45 万
父母扣除额 100 万 111 万
残障特别扣除额 500 万 557 万
受被继承人扶养之兄弟
姊妹祖父母扣除额 40 万 45 万
丧葬费扣除额 100 万 111 万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1159&ctNode=11177
此外,国税局尚有全套的《遗产税及赠与税节税手册》,其内容包括:
遗产税及赠与税节税手册资料表格
1. 遗产税简介
2. 赠与税简介
3. 遗产及赠与税如何节税
4. 遗产及赠与税如何节税-以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分配遗产
5. 遗产及赠与税如何节税-公共设施保留地、政府开辟或其他无偿供公众通行道路之优惠
6. 遗产及赠与税如何节税-农业用地、三七五租约土地之优惠
7. 遗产及赠与税如何节税-死亡前9年内继承财产之优惠
8. 遗产及赠与税如何节税-利用夫妻赠与节税
9. 遗产及赠与税如何节税-利用每年赠与税免税额及婚嫁赠与节税
10. 遗产及赠与税如何节税-生前移转财产好?死後继承好?
11. 遗产及赠与税如何节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由受赠人缴纳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1177&CtUnit=1396&BaseDSD=7
可以先行参阅,倘若尚有不明白的问题,请在上班时间拨打:
〈税务问题查询免费电话〉0800-000-321 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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