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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供同居人购屋 补税
【经济日报╱记者吴碧娥/台北报导】 2008.01.24 03:29 am
中区国税局最近发现一名男子三年来利用第三人帐户为同居女子购置资产,金额高达1亿
余元,经国税局核定为视同赠与行为,补税2,177万元,但因非直接赠与给对方,所以不
用加罚。
中区国税局表示,最来发现一位年轻的林女近两年利息所得突然增加,列为选案查核的对
象。经追查林女的资金来源,有大笔资金来自一位从事买卖业的王君,常不定期以现金或
汇款存入林女帐户,但只做为过渡帐户,之後陆续从林女帐户提领或转帐给另一位邱女购
买土地及有价证券。
国税局进一步查调王君及邱女的基本资料及地缘关系,并函请王君说明资金往来原因,王
君表示,他和邱女是同居人,因此三年来陆续以借钱的方式,供邱女购买不动产及股票,
金额高达1亿余元。但王君无法提供借据,国税局认为有违常理,王君只好坦承,其实是
为保障邱女日後生活无虞,才会出资为邱女购买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经国税局核定三年来
总计赠与1亿余元,应缴赠与税2,177万元。
中区国税局人员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就是赠与行为
,应於赠与行为发生後30日内,向赠与人户籍所在地的国税局申报,如遭查获漏未申报,
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处一至两倍罚锾。但因王君是以自己的资金,无偿为他人购置财产,
效果视同赠与,虽然要课赠与税,只要他在通知申报期限内申报,只要补税不用加罚。虽
然税法并无限制赠与双方的关系,但只要是无偿给予他人财产,即应依规定核课赠与税。
【2008/01/2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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