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来自东海岸的访客)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问实务:处理过[财产归属清单]"投资"项目者
时间Tue Jan 22 00:35:21 2008
※ 引述《erosni (erosni)》之铭言:
: ※ 引述《jun852 (wen)》之铭言:
※ 引述《erosni (erosni)》之铭言:
如题想请教:
朋友出借人头致名下有投资1笔(投资对象:有限公司、投资额:50万)
实际上并无出资
今欲申请国家福利,经受国家资产调查因具该笔投资致无法申请通过
於是便立刻办理股权转让(由另一人头承受之).....
Q1:因非属买卖,此种行为是否即属赠与???
Q2:股权完成转让後,是否须至国税局办理相关程序除去该笔投资项目
始生效力???或是可迳予采认???
烦请具实务经验者回答!感恩~
: : 如果是出现的财产清单上的
: : 就 非属所得了 所以有错的话 应该不是走扣缴更正
: : 你的情况有点像 你是那家公司的股东之一
: : 可能要请公司去作变更股东的资料
: 先谢谢您的回覆^^
: 您说的是
: 我朋友在"名义"上系属股东之一
: 惟事实上并未出资,以致於在其名下财产有一笔投资的纪录
: 现因该笔投资致申请未达社会福利门槛
: 朋友因此无法理解问为何没有出资也算是他名下财产
: 经过询问承办人员告知
: 系因以其名义行投资行为,故仍属其名下财产
: (告诫大家不要随便出借人头阿~)
: 是故即刻办理股东出资转让事宜(即白话所称"更换股东")
: 此等行为事实上并非有金钱交易而仅属名字的更动而已
: 故有此一问:因非属买卖,此种行为是否即属赠与???
: 又,此笔投资现既已不在我朋友名下
: 是否仍需要请国税局开具相关证明加以证明该笔投资业已不属於我朋友的
: 或是可持股权移转之股东同意书交予社会局认定即可???
: 谢谢~~~
简单回应如下,倘若有误,尚请方家指正:
QI:因非属买卖,此种行为是否即属赠与???
请先洽原被投资公司,看该公司在办理股权(or股份)移转变更登记时,其所依据的文件
和法律关系是什麽?
通常,公司在办理股权(or股份)移转变更登记时,股务部门一定会有所本(据),看看当
初办理移转变更登记时的证明文件是什麽?倘若是证券交易税代徵缴款书,那麽八成就
是买卖;倘若是国税局核发的赠与税完(免)税证明,那当然就是赠与;倘若是所谓的股
权返还契约之类的文件,那就得向税务员详加说明。倘若还有其他法律关系,则请好好
准备相关文件,总得讲出个道理来!............................
QII:股权完成转让後,是否须至国税局办理相关程序除去该笔投资项目始生效力?
或是可迳予采认???
当你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之後,是否还需要向国税局请求除去相关纪录,其实已经并不
重要了,因为纵使财产总归户的资料档尚未厘正,亦可向社会局请求函证。
重要的是,由此又衍生出新的问题:
1.赠与的话,当然的依规定申报纳税;
2.倘若被认定为买卖交易,则依据财政部67/12/26台财税第38498号函释:
释示函令标题: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额属财产交易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有限公司之股东转让其出资额,核非证券交易,而应属财产交易。至出资额成本
之认定,应以股东取得该出资额所支付之价款为准。
其次,再依财政部80/04/30台财税第790191196号函释:
释示函令标题:未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属财产交易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未发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所出具之「股份转让证书」或「股
份过户书」,并非表彰一定价值之权利凭证。受让该等书证者,仅发生向出让人
请求让与该等书证所表彰价值之债权请求权,属债权凭据之一种,核非属证券交
易法第6条第2项及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所称得视为有价证券之权利证
书或凭证,故不发生课徵证券交易税之问题。但应属财产交易,其有财产交易所
得,应课徵所得税。
倘若义务人主张并非赠与,则涉及买卖交易部分,端视该有限公司有否发行股票而定
,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属证券交易,目前停徵;倘未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转
让股份属财产交易,其有财产交易所得,应课徵所得税。
所以,请当事人先自己思考清楚,尔後,再去找熟稔的专业代理人谘询,如何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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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iku 来自: 123.193.0.31 (01/22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