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ds18 (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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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关於营业税法的问题请帮忙
时间Mon Jan 21 13:25:23 2008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aids18 (aids) 看板: Examination
标题: [请益] 关於营业税法的问题请帮忙
时间: Sat Jan 19 15:06:38 2008
营业税法第21条中的内容:
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期货业、票券业及典当业,就其销售额按
第十一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但典当业得依查定之销售额计算之。
营业税法第22条:
第十二条之特种饮食业,就其销售额按同条规定之税率计算营业税额。但主管稽徵
机关得依查定之销售额计算之。
我想请问大家的是照条文的意思我有二种想法,不知哪个是正确?
(1).是说典当业可以选择自行依销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或是依主管机关
查定的销售额,每三个月填发缴款通知书缴纳一次,这二种皆可的意思。
(2).金融七业中典当业就是需按查定税额方式,其它6个行业是采自行申报。
我原本第一次念时的想法是(2),因为课本中不断强调典当业采查定课徵,
所以也没特别在意,但是看到条文後,一直觉得我是不是误会他的意思
因为条文中是以「得」这个字,而不是「应 」,得不是代表可以的意思吗?
所以我又产生了第(1)种的想法,但还是不确定到底哪种观念是正确的
只好上来请示大家,另外第22条也是同样的问题,条文的後面都附了一句「得」
是不是特种饮食业也是有二种方法,一种是可以自行计算,就是按自己实际的
销售额来算,但主管机关也有权利按查定销售额来课徵。
我如此在意的原因是因为这二种的纳税方法是不一样的
如果按照上述(2)的想法归纳会变成:
典当业和特种饮食业都是只能按查定课徵销售额的方式,因此他们的纳税方法
典当业是每三个月缴纳税款一次,特种饮食业是每个月缴纳一次(依营业税法40条)
但如果是(1)的想法是对的那麽典当业和特种饮食业其实是有二种纳税方法的:
如果是选择自行依其销售额申请,那麽就要依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
每二个月为一期,於次期开始十五日内申报并纳税
如果是依查定课徵的就跟上述的一样依营业税法第40条规定
不好意思,我表达的意思不晓得大家看不看的懂??
希望能有人为我解惑,或是大家一起讨论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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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29.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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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ing701:原则上国税局若认为规模大,就用发票,否则就是用查定 01/21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