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NAmoLix (等待的另一端)
看板tax
标题[问题] 强制执行
时间Thu Dec 20 20:06:24 2007
请问一下,税捐稽徵法第39条有规定如果提复查 可以暂缓被移送强制执行
是指我不想被移送的话 可以先提复查的意思吗?
看不懂第2项 跟第3项的意思
该法第2项似乎是指复查程序中 可以暂缓移送执行
但第3项是复查决定之後要提起诉愿并缴半或提供担保才有暂缓执行的适用,
这2项好像有点矛盾~~~
第 39 条
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三十日後仍未缴纳者,由税捐稽徵机
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但纳税义务人已依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复查者,暂缓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前项暂缓执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机关应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
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徵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
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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