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来自东海岸的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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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投资型保单争议 风险自负保险帐户 课遗产税
时间Tue Dec 11 23:45:31 2007
针对前些日子有关《投资型保单》的课税争议风波,今天的工商时报还有更明确的报导,
特别转录供参:
20081211工商时报:【财政部:投资型保单争议 风险自负保险帐户 课遗产税】
【王信人/台北报导】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投资型保单中的投资帐户,要保人须自负风险,其性质为「投资」
,而非保险,与一般衍生性金融商品相同,都要课徵遗产税,以维持租税公平。
台北市国税局月前行文给某位专为有钱人进行租税规划的业者表示,投资型保单中属於
投资帐户的部分要课税,引发保险界、投保人的震撼。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早在数年前
,五区国税局就做出对投资型保单课税的共识,全国的课税方法相同,并非只有台北市
国税局这麽做而已。
虽然金管会已表示,投资型保单的「保险给付」定义由金管会决定,必要时要把「投资
」二个字拿掉,免得财政部误解为投资要课税。
但是财政部官员昨天表示,「课税权」属於财政部,投资型保单课税要看本质,只有属
於保险的部分才不课税;但其属於投资部分,风险由要保人自负,而非保险公司利用众
人的力量分散风险,本质已不是保险,所以纳入课税。「这是基於实质课税原则课税,
道理已经很清楚,所以财政部不会发解释令」。
台北市国税局长凌忠嫄表示,现行银行、证券公司发行的基金,投资人买进後,死亡时
都要纳入遗产中,课徵遗产税;如果不对保险公司所做的投资型保单的投资部分课徵遗
产税,银行、证券业会赞成吗?如果独厚保险公司的投资型保单,会造成产业之间的租
税不公。
台北市国税局长凌忠嫄昨日表示,如果国税局不对投资型保单中的投资帐户课税,就与
数年前的捐地节税类似,只是挂一个保险之名,就统统可以达到移转财产,减轻租税负
担的目的,保险变相为「挂羊头卖狗肉」,当然要依实质课税原则课税。
九十四年起,全省高等行政法院陆续针对投资型保单应否课遗产税已有数个判决,结果
都支持国税局,判决书陈述的主要理由为,投资型保单仅具外观型式之投保行为,不能
否认其所表徵的经济投资事实,与保险法第一一二条规定的保险给付不得做为遗产的立
法意旨不符。财政部认为,由此可见,迄今为止,司法判决都支持财政部的课税,以维
持租税的公平正义原则。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20601+12200712110056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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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课税权」属於财政部,投资型保单课税要看本质,所以,不论对於「保险给付」
如何定义,与是否课税,如何课税,好像都没啥太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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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0.31
※ 编辑: liku 来自: 123.193.0.31 (12/11 23:47)
※ 编辑: liku 来自: 123.193.0.31 (12/12 00:34)
1F:→ eomot:所以金管会即使更改成"非保险"名称~ 也是没用的 @@ 12/12 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