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761 (期待)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已办理限定继承, 是否还需要偿还被继承 …
时间Sun Dec 2 13:01:21 2007
※ 引述《liku (来自东海岸的访客)》之铭言:
: 姑且尝试说明如下,请参考:
: 一、虽然办理限定继承,仍属继承,因继承被继承人之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
: 二、既然是公司股东,参照财政部70/02/13台财税第31069号函,如公司未另选清算人,
: 依公司法第七十九、一一三、一二七、三二二条规定,应由各该条所定之股东或董
: 事为清算人。
: 三、倘被继承人生前系公司股东等身分,因而为清算人者,则倘该公司仍有欠营业税未
: 缴,自属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公司人格视为存续,则原股东之继承人因继承股权而
: 成为公司股东,并因而成为清算人,即属公司负责人,自应对公司欠税负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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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是有点问题的
一、是否成为清算人部份:
清算人的身分,并非继承的标的。
不清楚该公司系何种公司,即使如此,并不会因继承为股东,而当然成为清算人。
在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仍要视章程是否另有规定或股东决议选任(公司法79条但书
、113条);在两合公司也要看是否是无限责任股东或是另行选任,若有章程另订或
另选的情形就会只成为股东,而不是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就不须提了。
若因为继承成为无限、有限公司股东,或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又没章程另订
或股东另选情形....那就成为清算人,应负责依法以公司财产完纳税捐。
若如此就是自己的责任了,跟以下第二点无关,也跟限定继承无关了。
二、若未成为清算人,但是否继承被继承人税捐债务部份:
此件被继承人生前担任公司清算人,就公司应纳税捐应予完纳,但被继承人死亡...
讨论就此税捐债务是否由继承人继承,须视公司是否已将剩余财产分配完毕?
1.若公司还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死亡,则应该由其他清算人、或依法产生清算人
继续完成公司的清算,尚无由继承人继承债务的问题。
2.若清算人生前已将公司的财产分配完毕,却未完纳税捐,则依税捐稽徵法第13条
第2项规定强制由清算人负缴纳义务。
若在2的情形下,因为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公法上金钱债务,死亡後须由继承人继承。
三、建议:
1.先查一下公司的种类,看是否有可能成为清算人?
2.查公司清算的情形.
3.若是二2.的情形下,本件的继承人已办理限定继承,则以继承所得之财产,偿还
被继承人债务。(民法1154条)
4.建议查清楚後,准备好国税局的遗产核定书,限定继承的裁定,尽速行政执行处联
系。
税捐稽徵法
第 13 条 (清算人之纳税义务)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团体解散清算时,清算人於分配賸余财产前,应依法
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
清算人违反前项规定者,应就未清缴之税捐负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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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 编辑: kai761 来自: 210.69.124.21 (12/02 13:22)
1F:→ liku:原文已说明:如公司未另选清算人,依公司法第79、113、127、 12/02 23:25
2F:→ liku:322条规定,应由各该条所定之股东或董事为清算人。因继承股权 12/02 23:25
3F:→ liku:而成为公司股东,并因而成为清算人...,似尚无违误。 12/02 23:27
4F:→ liku:不过还是谢谢进一步阐述说明,感恩。Thanks................. 12/02 23:29
5F:→ kai761:现在用的电脑没法学检索系统可以查那个函释,不过依您叙述 12/02 23:35
6F:→ kai761:有提到322条,该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在其他三种公司还 12/02 23:36
7F:→ kai761:有因为成为股东而依法为清算人的可能,但在股份有限公司,是 12/02 23:37
8F:→ kai761:决无此可能的 12/02 23:38
9F:推 eomot:增长见识...感谢! 12/03 13:54
10F:→ liku:承教了,谢谢! 12/03 19:14
11F:→ kai761:不客气,在下是念法律系毕,作几年行政诉讼工作,税法方面还 12/03 22:34
12F:→ kai761:请各位多多指教 12/03 22:35
13F:推 ivysky:楼上都是专业人士,本板有您们,真好! 12/04 04:41
14F:推 ting701:推强者 12/12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