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omot (满心感谢)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所得税申报缴纳?
时间Sat Oct 20 16:28:41 2007
(有错请指正)
※ 引述《thinkstraw (一直微笑)》之铭言:
: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年度中死亡,
: 其当年度之所得税应如何申报纳税?
A 无配偶居住於境内 (亦未被申报扶养)
适用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之ㄧ (免税额&扣除额须经换算)
第七十一条之ㄧ前段
(死亡或离境时结算申报之换算减除)
个人於年度进行中因死亡或离境,依第七十一条之一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税结
算申报者,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减除,应分别按该年度死亡前日数,
或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日数,占全年日数之比例,换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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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离境之结算申报)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规定应
申报课税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条规定免办结算申报者外,应由遗嘱执行
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本法之规定办
理结算申报,并就其遗产范围内代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之义务。(後略)
B 有配偶居住於境内 或 被申报扶养
适用所得税法 第七十一条之ㄧ但书 (与配偶合并申报)
(死亡离境之结算申报)
(前略)。但遗有配偶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者,
仍应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与 A 不同之处在於: 免税额及扣除额可用整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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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录高雄市国税局网页
http://www.ntak.gov.tw/SNewsDetail.aspx?ID=4359
发布单位 服务科
主题
纳税义务人或被扶养亲属於年度中死亡,如何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
发布内容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近来有纳税义务人电话询问,其配偶於95年度中死
亡,应如何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免税额如何计算?
该局说明如下:
依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於年度中死亡,应依实际情形按下列方式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一、死亡者遗有配偶者,应由其配偶依法於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合并办理申报,其免税额
仍可按全额77,000元减除,若年满70岁则可减除115,500元。
二、死亡者被列报为扶养亲属者,应由列报扶养死亡者之纳税义务人依法於年度结算申
报期间合并办理申报,其免税额仍可按全额77,000元减除,若死亡者系其直系尊亲属且年
满70岁则可减除115,500元。
三、死亡者未遗有配偶、亦未被列报扶养者,则应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於
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结算申报,并且就死亡人的遗产范围内代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
的义务。而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减除,应分别按该年度死亡前日数,占全年日数之比
例,换算减除。例如某甲在95年4月20日死亡,未遗有配偶亦未被列报扶养但有所得,则
其免税额为23,205元(77,000元乘以365分之110),标准扣除额为13,863元﹙46,000元乘以
365分之110﹚。【#251】
新闻稿提供单位:苓雅稽徵所 职称:助理员
姓名:黄慧蓉 联络电话:3302058转2876
发布日期(起) 96.03.22
发布类别 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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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能够不输给任何人
但也祈祷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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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72.1
※ 编辑: eomot 来自: 220.135.172.1 (10/20 16:35)
1F:推 liku:楼主果然智慧增长许多,专业水平也大为提升,本板之福。推... 10/21 06:58
2F:→ liku:希望进入国税局之後,还能拨冗检视,俾免................... 10/21 07:01
3F:→ eomot:其实这里有不少潜水的高手咧!之前也是读他们的文走过来的 @@ 10/21 10:56
4F:推 ivysky:楼上两位愿花时间为板友解答,皆为本板之福. 10/22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