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omot (满心感谢)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营利事业所得税
时间Tue Oct 2 11:55:30 2007
下有条文~详参
※ 引述《debbie429 (有点无聊)》之铭言:
: 所得税法上的优惠
: 综合所得税方面是一年24000 列举扣除
: 营利事业所得税
: 额度 一个月 两千
: 这边的额度是怎麽算的呢?
: 超过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薪资所得
: 我看不太懂这边是谁享有这个额度
引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
第 83 条 (93.1.2.修正)
保险费:
1.保险之标的,非属於本事业所有,所支付之保险费,不予认定。但经契约订定应由
本事业负担者,应核实认定。
2.保险费如有折扣,应以实付之数额认定。
3.跨越年度之保险费部分,应转列预付费用科目。
4.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其由营利事业负担之保险费,应予核实认定,并不视为
被保险员工之薪资。
5.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之团体寿险,其由营利事业负担之保险费,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
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准予认定。每人每月保险费在新台币二千元以内部分,免视
为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超过部分,视为对员工之补助费,应转列各该被保险员工之
薪资所得,并应依所得税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列单申报该管稽徵机关。
6.营利事业如因国内保险公司尚未经营之险种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国外保险业投保者,
除下列跨国提供服务投保之保险费,经取得该保险业者之收据及保险单,可核实认定外
,应检具拟投保之公司名称、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期间等有关资料,逐案报
经财政部核准,始得核实认定。
.海运及商业航空保险:包括被运送之货物、运送货物之运输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责任。
.国际转运货物保险。
7.保险费之原始凭证,除向国外保险业投保,依前款之规定者外,为财政部许可之保险
业者收据及保险单;其属团体寿险之保险费收据者,除应书有保险费金额外,并应检附
列有每一被保险员工保险费之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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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能够不输给任何人
但也祈祷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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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