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关於房子出租给营利公司 扣缴凭单
时间Fri Sep 7 21:58:14 2007
http://www.rdec.gov.tw/ct.asp?xItem=3522&ctNode=3651
扣缴单位支付租金,应申报租赁扣缴凭单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八十八、八十九及九十二条规定纳税义务
人有薪资、利息、租金…等所得者,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或扣
缴办法,扣取税款,并依限缴纳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扣缴义务人若有支付租金情
事,应以租赁财产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扣缴所得税及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指出,扣缴单位因营业需要承租房屋,订定租赁合约或至法院办理公证租赁
合约时,因出面与承租人签订租约之出租人或为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或为其配偶,或
其亲属,而承租人在未查证该承租房屋之实际所有权人状况下,均以租赁合约上之出
租人为租赁所得人,开立租赁扣免缴凭单。
依财政部函释规定:个人将其财产出租之租金债权移转与第三人,并通知承租人将租
金给付该第三人,承租人给付该第三人时,出租人仍为该项租赁所得之所得人,应由
扣缴义务人(给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缴所得税,并应由出租人依法申报综合所得
税。是依税法规定,出租财产之租金应属财产出租人之租赁所得,该租金虽约定让与
第三人受领,并不能否定财产出租人为租金之所得人。
该局吁请扣缴义务人注意,财产出租人即为租金所得之纳税义务人,给付租金时
,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所得税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财产所有权人(即出
租人)为纳税义务人扣缴所得税,俾免申报扣缴凭单有误,造成困扰。
所以请原PO修改租约,将出租人改为自己,比较单纯.
(不然令堂就必须刚好是你的受扶养亲属.但若条件不符,也没办法申报扶养)
※ 引述《rabinson (......)》之铭言:
: 有一间房子 在我的名下
: 出租给某公司当办公室
: 但是当初出租合约
: 写我妈的名字
: 所以租金汇到我妈的户头
: 但是有预扣10%
: 现在要办退税
: 可是扣缴凭单写我妈的名字
: 所以国税局的承办人说没办法退
: 请问各位是真的吗
: 有没有什麽补救办法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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