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kulu (可爱仙人掌)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竞赛奖金
时间Tue Aug 21 11:41:17 2007
※ 引述《simplekeynes (vanity is sin)》之铭言:
: 已经爬过文了,看到过类似问题的文章
: 同学们参加比赛,抱走35万元的奖金
: 主办单位给的支票上,已经先扣掉0.15的赠与税了(附带一下,支票上没有抬头)
: 所以实际领到的是274,834(赠与税为75166)
: 这笔钱应在纳入综所税计算,假设领取了之後
: 综所税向上跳了一个级距,年度所得变成100万,则应纳税额为:
: 370,000*0.06+620,000*0.13+(1,000,000-990,000)*0.21=104,900
: 那是不是只要再补上104,900-75,166=29734 就好了呢?
: 还是有更好的处理方法? 谢谢
既然是竞赛奖金,怎麽可能是赠与税呢?
何况 350000的15%是52500 绝对不会是75166(已超过20%)
民法406条规定,「称赠与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与他方,
他方允受之契约。」
15%为预扣税款
既然名为竞赛奖金,当然必须先厘清为何类型的所得
一般来说,若入选作品,版权非属举办单位所有,所颁发的入选作品奖金,应为
竞赛之奖金,认属所得税法规定之「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为
入选作品不发还得奖人,其版权为举办机关所有者,所颁发入选作品奖金,应列
稿费收入,认属「执行业务所得」。
因此你必须先厘清你的作品版权所属,才能决定你的税率计算
依文中假设例证,兹叙述如下:
奖金为35万其他所得为65万合计年所得100万(不考虑扣除额免税额以简化说明)
1.版权为主办单位
如版权归公改列9B稿费收入
全年合计如不超过新台币十八万元,可以免纳综合所得税;如果超过新台币十
八万元时,超过的部分先减除百分之三十必要费用後,余额再并入个人综合所
得课税。
650000+(350000-180000)*(1-30%)=769000
300000*6%+(769000-300000)*13%=78970
税额-预扣=补缴
78970-350000*15%=26470
2.版权非举办机关所属
则该笔所得,按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八类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
的定义,可将成本依检据申报核实减除。
Tax Sum=300000*6%+(800000-300000)*13%+(1000000-800000)*21%=125000
税额-预扣=补缴
125000-350000*15%=72500ꄊ
有错请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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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4.67.230
1F:推 simplekeynes:这样我了解了,谢谢你 08/21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