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chi0325 (河马)
看板tax
标题[问题] 关於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额规定
时间Sun Aug 12 18:55:16 2007
综合所得税可以提出的的列举扣除额规定如下
综合所得税可以列举扣除的项目,有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灾害损失、
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规定对候选人
及政党捐赠及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的捐赠或竞选经费与依私立学校法规
定对私立学校的捐赠等八项。
我的问题是「医药」这项目是怎麽认定的
就是单纯的医院开的收据吗?包括看诊+药钱.. 阿里阿杂的那些而已吗?
假设情况是家中有行动不便的奶奶
需要请看护,但是请外佣作为看护
这样 付给外佣+仲介公司的薪水
可以申报为 列举扣除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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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39.183
1F:推 CSR:医药就是你说的那些...而请外佣的那些薪水当然不能列举 08/12 19:10
2F:推 Archi0325:谢谢您的回答 ^^ 08/12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