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isuregirl (better than better)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卖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或损失
时间Mon May 21 13:16:12 2007
不好意思
再问一个问题
若完全没有留下任何可以得知房屋课税现值的资料(ex.房屋税单)
那要打电话去哪个单位查询
才可得知95年所卖房屋的房屋课税现值
此房屋位於台北县永和市
可以打电话到台北县税捐稽徵处查询吗?
需要告诉他什麽资料 她才会愿意直接在电话中告知房屋课税现值?
谢谢各位的回答~
※ 引述《leisuregirl (better than better)》之铭言:
: 谢谢!你的回答
: 若是他完全没有保留相关成本费用证明(因为是好几十年的房子了)
: 是否可以使用“房屋评定价值×县市评定标准”?
: 那请问房屋评定价值要如何取得呢??
: 若所卖的房屋位於台北县中和市 之县市评定标准??
: p.s.依财政部於九十六年三月三日公布之「九十五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计算。
: 而各不同区域的标准如下:
: 直辖市部份:台北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二五%计算;
: 高雄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一八%计算。
: 直辖市以外之其他县(市)部份:市(即原省辖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一三%计算;
: 县辖市依房屋评定现值之一○%计算
: ;乡镇依房屋评定现值之八%计算。
: 资料来源:http://www.bloghome.com.tw/Users/user1/48/archives/2007/1662.html
: 再麻烦各位了
: ※ 引述《eomot (无言以对)》之铭言:
: : 出售房屋应检附证明文件
: : 《赋税》2004/11/4
: :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近来常有纳税人查询综合所得税财产交易所得或损失的计
: : 算方式及应检附证明文件的税务问题,为使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该局特别提出说明。
: : 该局说明,财产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方式,系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去原始取得
: : 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後,如余额为正数,则属「财产
: : 交易所得」;如余额为负数,则属「财产交易损失」。申报时纳税人需检附的相关证明文
: : 件,包括买卖契约书(私契)、收付价款的纪录证明,以及买卖交易当时所取具的成本及
: : 费用凭证:
: : 一、成本方面:包括
: : (一)取得房屋的价金。
: : (二)购入房屋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
: : 监证或公证费、仲介费等)。
: : (三)房屋移转登记完成前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 : (四)取得房屋所有权後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内所能耗竭的增
: : 置、改良或修缮费。
: :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後,在出售前所缴纳的房屋税、管理费及清洁费、金融机构借款利息
: : 等,都是属於使用期间的相对代价,不得列为成本或费用减除。
: : 二、移转费用方面:
: : 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仲介费、广告费、清洁费、搬运费等。
: :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出售房屋如果未能提示买卖证明文件或提示不完整,稽徵机关
: : 将参照财政部核定的出售年度当地「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之
: : 财产交易所得标准」核定课税。该局并提请纳税人注意,出售房屋如确有损失,务必保留
: : 交易凭证及相关费用单据,以便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检据在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范
: : 围内扣除,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扣除不足,得在以後三年度的财产交易所
: : 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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