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man1 (阿仁)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福利金疑问?
时间Wed May 16 19:48:04 2007
不好意思,我看不太懂税法,不过我的问题如下,不知可否解惑
我每个月有薪资所得(40000),扣掉福利金健保‥(2000)後,为我实际所领的月薪(38000)
但我在报综所税时综所得是40000*12个月=480000 而非38000*12
所以福利金的税我已也有缴到。
但是假设公司给10000的礼券,则我的综所得会变成 490000,要用490000申报综所得
可是这10000元其实是从我们大家每个月缴的钱里再发还给我们的
所以等於被剥了两层皮?这样很不合理。
还是这10000不用报综所得???
※ 引述《ivysky (曼)》之铭言:
: ※ 引述《littleman1 (阿仁)》之铭言:
: : 各位大大,你们有没有觉得很奇怪
: : 我每个月缴福利金给公司,然後公司再从我们缴的福利金发三节礼金给我们
: : 结果中间却要被政府抽税,这是不是很怪,烂法律
: 职工福利金条例 (民国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N0040001
: 第1条 凡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均应提拨职工福利金,办理
: 职工福利事业。
: 前项规定所称其他企业组织之范围,由主管官署衡酌企业之种类及规模另定之。
: 第2条 工厂矿场及其他企业组织提拨职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规定:
: 一 创立时就其资本总额提拨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 二 每月营业收入总额内提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 三 每月於每个职员工人薪津内各扣百分之○‧五。
: 四 下脚变价时提拨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 依第二款之规定,对於无营业收入之机关,得按其规费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拨。
: 公营事业已列入预算之职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规定者,得不再提拨。
: 释示函令标题 薪资所得应扣缴之税款系以给付总额计算
: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 劳工薪资所得每月扣缴税款之计算,系以每月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种收入为
: 所得额,亦即扣缴凭单中应填载之(薪资所得)给付总额。其由雇主自上项薪资所
: 得中扣付之工会会费、职工福利金、交通费及保险费等,於计算扣缴税款时,不得
: 自薪资所得中减除。(财政部68.5.24.台财税第三三三六三号函)
: http://0rz.tw/6d2EQ or http://tinyurl.com/yunpmn
: 依个人理解福利金的扣缴凭单之给付总额为公司提拨的,即:
: 二 每月营业收入总额内提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 若员工发现公司除上款外,还将下款由员工薪津内所扣的福利金也计入,
: 应请会计查明是否因不明法令而误开或其他原因请其说明.
: 三 每月於每个职员工人薪津内各扣百分之○‧五。
: 以上引用或解析有误,尚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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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9.80.195
1F:→ catflydc:福利金是看各公司规定,你拿到的福利金应该大於所缴的吧 05/16 21:35
2F:→ catflydc:除了伙食津贴外都要课税,包括你缴的劳健保或团保的钱 05/16 21:37
3F:推 ivysky:释函就是要说明:职工福利金等项不得由薪资所得中减除. 05/17 00:11
4F:推 ivysky:薪资所得40000,你被扣福利金只有200(4000X0.5%)而已哦! 05/17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