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我家有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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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只有夫妻能合并报税吗?
时间Mon May 14 22:19:58 2007
※ 引述《ruey (路易)》之铭言:
: ※ 引述《ruey (路易)》之铭言:
: : 标题: [问题] 只有夫妻能合并报税吗?
: : 时间: Sun May 13 23:51:56 2007
: : 请问一下,只有夫妻才能合并报税吗?
: : 我去年有收入,(超过三十万)但我可以跟我的父母合并申报吗?
: : 因为父母可以免税
: : 还是我只能选择独立申报一条路而已?
: : --
: : 推 ivysky:父母是什麽情况的免税? 军教或无所得? 05/14 00:01
: 父母是军公教免税
: 如果我要跟父母合报,一定要算扶养吗?可是我有在工作可以被扶养吗?@@
一、依照《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
按前三条规定计得之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下列免税额及扣除额後之余额,为
个人之综合所得净额;
一、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规定扶养亲属之免
税额;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满七十岁者,免税额增加百分之五十。但
依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纳税义务人不得再减除薪资所得分
开计算者之免税额:
(一)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六十岁,或无谋生能力,受纳
税义务人扶养者。其年满七十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免税额增加百分
之五十。
(二)纳税义务人之子女未满二十岁,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
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三)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满二十岁者,或满二十岁以上
,而因在校就学、或因身心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
(四)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一
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无谋生能力
,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但受扶养者之父或母如属第四条第一款及
第二款之免税所得者,不得列报减除。
台端去年既有收入(超过三十万),显已拥有正常之谋生能力;除非您是符合上揭
《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一项一款二目「未满二十岁,或满二十岁以上,而因在校
就学、身心残障或因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之规定者,否则不能被
令尊or令堂扶养。
二、其次,依财政部87/02/20台财税第871930392号函释:
【申报扶养未满60岁之直系尊亲属或其他亲属免税额应提示职业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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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未满60岁且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之直系尊亲属之免税
额,或申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该受扶养者之父母非属免税所得身分者之免税额,
应提示其服务机关掣发之在职证明或薪资所得之扣缴凭单或投保单位开立之全民健
康保险之缴费收据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及依财政部89/09/07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函释:
【所称无谋生能力之认定原则】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残障手册者。
(二)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
须长期治疗者等,并取具医院证明者。
(三)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除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款及
第2款(军、教)免税所得者外,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应检附非属
^^^^^^^^^^^^^^^^^^ ^^^^^^^^^^
前开免税所得者之适当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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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经村里长调查证明,显无谋生能力并取具村里办公处之文书者。
倘令尊、令堂未满60岁,且属军教免税身分,则彼等并非「无谋生能力」者,仅系
因身分别享受免税,故尚不得被列为扶养亲属。
三、结论:台端倘别无其他法律原因,则可能只能选择独立申报一条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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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0.107
1F:推 ivysky:我...我又改标了,改标原因於提问首篇说明 ^^ 05/14 23:01
2F:推 liku:倘若父母未满60岁,则必须是无谋生能力且系非属军教免税者。ꤠ 05/14 23:30
3F:推 ivysky:父母未满60岁..无谋生能力...相关讨论已有数篇了 :) 05/15 00:25
4F:推 liku:所以这次改标蛮好的,谢谢版主指正。thanks... 05/15 00:31
5F:推 Atropos0723:原po既然有所得,父母又是军教免税,其实已经占便宜了 05/15 00:43
6F:→ Atropos0723:好像不应该再来想要如何获得最大租税利益, Orz... 05/15 00:46
7F:推 eomot:之前也在想liku的问题~不过想想~既然有军公教身分 就很难 05/15 08:51
8F:→ eomot:符合无谋生能力的条件了 05/15 08:52
9F:→ eomot:不过 如父母年满60又属军公教身份.直系卑亲属可否扶养他们? 05/15 08:52
10F:→ eomot:(村里长证明?) 还是只要有军公教身分就不可扶养? 05/15 08:55
12F:推 eomot:谢谢 05/15 17:30
13F:推 liku:其实eomot大的问题,个人倒是比较倾向从本法来探讨;就本法17 05/15 18:59
14F:→ liku:条1项1款1目「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亲属,年满六十岁, 05/15 19:02
15F:→ liku: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之规定即知:直系尊亲属ꠠ 05/15 19:03
16F:→ liku:只要符合a「年满六十岁」或b「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븠 05/15 19:06
17F:→ liku:养者,即可列为扶养亲属。故仅只未满60岁者须受「无谋生能力ꄠ 05/15 19:09
18F:→ liku:」之限制,从而须属非军教免税者,盖彼等并非无谋生能力,仅ꬠ 05/15 19:12
19F:→ liku:系免税,实际尚有所得;至已满60岁者,则已不受无谋生能力之괠 05/15 19:15
20F:→ liku:限制。......如此说文解字,可否接受?(惑) 05/15 19:17
21F:推 eomot:了解~...其实我是想到另一方面去... 05/17 14:17
22F:→ eomot:国税局会禁止扶养与军公教相关者..是爲了避免逃漏税吧 05/17 14:18
23F:推 liku:其实倒也不爲避免逃漏税,而是所得税法4条1、2款的免税所得本 05/17 20:51
24F:→ liku:身即系所得,且既已超过免税额即非无谋生能力,仅系享受免税ꄠ 05/17 20:54
25F:→ liku:而已,以符17条1项1款1目只前段规定旨意,至已满60岁者,依同 05/17 21:05
26F:→ liku:条款目後段,则不受无谋生能力之限制,当亦无庸考量4条1、2款 05/17 21:09
27F:→ liku:故财政部87/02/20台财税第871930392号函才会解释如上。^^ 05/17 21:12
28F:→ liku:(好像说得越来越不清楚了?......) 05/17 21:15
29F:推 eomot:那顺便请教一个问题xd 我知道解释函说 年中毕业还是可扶养 05/18 12:19
30F:→ eomot:如果年底跑去当兵?此时有了军人身分 是否还可以被扶养呢? 05/18 12:21
31F:→ eomot:其实liku解释喜欢从税法本文呢! 我是在有争议时~喜欢探讨 05/18 12:23
32F:→ eomot:研究立法时的本意再去判断 xd 哈哈..最近看了几个大法官 05/18 12:24
33F:→ eomot:宣告几个法条违宪~如果要保障自己的权益~或许应该多怀疑xd 05/18 12:26
34F:推 liku:果真系出名门,提了一个好问题;请参考财政部630426台财税第 05/20 23:49
35F:→ liku:32842号函&500808台财税发第5368号令,结论又回到本法所以ok 05/20 23:52
36F:→ liku:其次对於您喜欢探讨立法时的本意一节,完全赞同!不过就在前ꠠ 05/20 23:55
37F:推 liku:2天的一场法学研讨会上,政大法律系陈教授就对最近的622解释 05/21 00:01
38F:推 liku:有不同看法,陈教授认为大法官误解税捐稽徵法14条立法旨意, 05/21 00:06
39F:→ liku:其实会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其中包括许多法案的修正꜠ 05/21 00:07
40F:→ liku:理由台面上跟台面下不同,以致於令人费解...不过既然错了也就 05/21 00:09
41F:→ liku:只好设法弥补,所以为什麽会有文理解释...等许多方式的缘故。 05/21 00:12
42F:→ liku:做学问本应多怀疑;胡适名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共勉之... 05/21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