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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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员工参加公司认股计画取得股票之相关课税规定
时间Thu May 10 15:26:37 2007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7280&ctNode=407&mp=1
员工参加公司认股计画取得股票之相关课税规定
《赋税》2007/4/9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员工参加国外总公司认股计画取得之外国
公司股票,及国内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规定,将收买之股份转让予员工,员工取得
股票之时价超过员工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
第10类规定之其他
所得,应计入股票交付年度之所得额,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各类所得如为实物、有价证券或外国货币,应以取得时政府
规定之价格或认可之兑换率折算之;未经政府规定者,以当地时价计算。故我国境内公司
之员工参加国外总公司认股计画取得外国公司股票,或受让取得国内公司依规定收买之公
司股份,该股票交付日之时价超过员工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应依所得税法有关实物所得
之规定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前述所称「时价」,股票上市或上柜公司为股票交付日标的股票之收盘价,兴
柜股票发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为股票交付日之前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我国境内之公
司於交付股票日免予扣缴税款,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依限列单申报主管稽
徵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该局呼吁,有前揭情事之公司,其员工参加认股计画或员工认股基准日系在96年1月1日以
後者,应确实依上述规定办理申报,以免受罚。
(联络人:审查二科颜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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