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avejian (就是喜欢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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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释函] 所称无谋生能力之认定原则
时间Wed May 9 15:51:35 2007
※ 引述《ivysky (曼)》之铭言:
: 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4282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
: _lawID=3105&htx_xBody=%B0t%B0%B8&nowPage=9&pageSize=15&xiList=42811,42812,
: 42820,42861,42868,42871,42873,42874,42879,42895,42900,42902,42918,42923,42925
: (暂时无法提供缩址...orz缩址服务orz了 XD)
: 释示函令标题 所称无谋生能力之认定原则
: 释示函令内容(如文号)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
: 列条件之一者:
: (一)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残障手册者。
: (二)身体伤残、精神障碍、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尚未康复无法工作或须
: 长期治疗者等,并取具医院证明者。
: (三)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未满60岁直系尊亲属,除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
: 免税所得者外,其当年度所得额未超过免税额者(应检附非属前开免税所得者之
: 适当证明文件)。
: (四)其他经村里长调查证明,显无谋生能力并取具村里办公处之文书者。
: (财政部89/09/07台财税第0890455918号函)
想请问一下
我叔叔是精神分裂病患(未满60岁)
他有重大伤病证明
但是没有身心残障手册
在这种前题下
如果有村里长的证明 可以列为无谋生能力者让我们晚辈扶养吗?
麻烦板上能者回答一下
谢谢
: 所得税法:
: 第 4 条 左列各种所得,免纳所得税︰
: 一 现役军人之薪饷。
: 二 托儿所、幼稚园、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私立小学及私立初级中学之教职员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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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斯麦尔的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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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1.94.12
1F:推 ivysky:实际上,您有扶养叔叔吗? 若无就不要想那麽多了. 05/10 14:45
2F:推 suavejian:有呀..我叔叔可是都没有工作 单靠我们养的 05/10 17:02
3F:→ suavejian:而且因为他现在又有精神方面的问题 还多了个菲佣的开销 05/10 17:03
4F:→ suavejian:所以我们家的开销真的很大 如果还要缴那麽多税就太冤了 05/10 17:04
5F:→ suavejian:而且里长也开证明给我们了 只是我们很疑惑会不会被判虚 05/10 17:05
6F:→ suavejian:报 如果被判虚报 以後就会很麻烦 05/10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