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板主是无权修改推文的!)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购屋利息申请资格问题
时间Sun May 6 17:59:34 2007
※ 引述《randoom (待嫁)》之铭言:
: 现行规定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的规定如下:
: 纳税义务人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办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ZK),应符合下列各要件:
: A.房屋登记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 B.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於94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以户口名簿影本为证),
: 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
: C.取具94年度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单据正本。
: D.如属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纳税义务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纳税
: 义务人及配偶为同一申报户,始可列报。
: E.二个门牌的房屋打通者,仅能选择其中一屋列报。
这应该是去年的条文吧。应该都是95年度。
: 目前面临到的状况是...
: 1.95年度结婚,选择夫妻"分开"申报
: 2.房屋登记为本人
: 3.只有配偶设籍在该房屋
: 请问,这种情形的话,本人可否将购屋借款利息列为扣除额?
: 先感谢善心人士解惑,谢谢^^
可以。
贷款人是谁,就由那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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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kakapo 来自: 61.230.167.24 (05/06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