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我家有多多)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金融与保险业营业税
时间Wed Apr 4 23:07:32 2007
※ 引述《allenkuo (.)》之铭言:
: 专属本业之销售额税率
: 目前是2%吗?
: 因为看到其他资料写95/1起改成免徵营业税
: 但是税法上似乎没有这条规定
: 有点疑惑了
: 烦请好心人解答 谢谢
◎依95/02/03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第10条:
营业税税率,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11条:
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期货业、票券业及典当业,除经营非专属本
业之销售额适用第十条规定之营业税税率外,其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但保险业之
再保费收入之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项非专属本业之范围,由财政部拟订相关办法,报行政院核定。
第一项各业除保险业之再保费收入外,应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经营
非专属本业以外之销售额百分之三之相当金额,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冲销各
业逾期债权或提列备抵呆帐。其在期限内所冲销或提列之金额未符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之规定者,应另就其未符规定部分之销售额,按百分之三徵收营业税。
前项以百分之三营业税冲销逾期债权或提列备抵呆帐之适用期间,於第一项各业之机
构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时,即停止适用。
适用第一项规定之各业,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财源之日止之营业税税
款,专款拨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为处理问题金融机构之用,并不受财政收支划分
法有关条文之限制。
金融营业税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财源或调降为零後,行政院应确实依财政收支
划分法第三十八条之一规定,补足地方各级政府因统筹分配款所减少之收入。嗣後财
政收支划分法修正後,从其规定。
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项银行业营业税税款专款拨供存款保险赔款特别准备
金,其余各业营业税税款拨入银行业以外之金融业特别准备金;其运用及管理办法由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之。
◎另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本基金之财源如下:
一、适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各业,自中华民国九十一
年一月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九年期间之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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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银行业、保险业、、、等,除经营非专属本业外,其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
且其徵收税款迄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二月底止均应拨充金融重建基金之财源;且自中
华民国一百年一月起,银行业营业税税款专款拨供存款保险赔款特别准备金,其余(
银行业以外)之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款拨入银行业以外之金融业特别准备金。所以,
可预见的短期内(到100多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徵收率应该不会降为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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