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bot (长江七号)
看板tax
标题Re: [新闻]行政法院案例》生前提款 死後转存视为遗产
时间Fri Jan 5 15:10:00 2007
※ 引述《smartlai (跟狗一样。)》之铭言:
: 行政法院案例》生前提款 死後转存视为遗产
: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 被继承人生前提领存款,死亡後,由他人转存至继承人的其他银行帐户内,继承人如果不
: 能证明为赠与,并提出相关证明文据,则这笔存款仍将被视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须
: 并入遗产总额核课。
: 南区国税局最近就发现一起案例,辖区内一名卢姓被继承人於死亡前一日,从甲银行提领
: 存款300万元,转开银行禁止背书转让支票後,家人在其死亡次日存入其名下的乙银行存
: 款帐户,後国税局调查认为,这张存款支票到卢某死亡时,仍属其现金遗产的一部分,而
: 并计入遗产总额核课遗产税。
: 卢某子女为此提起行政救济,并向法院主张,父亲生前所立遗嘱中就已指明,将存在甲银
: 行的300万元退休金优惠存款留给母亲,明确已有「赠与」之意,不属所留遗产之内。
: 卢某子女也强调,父亲在死亡前一天亲赴银行提领存款,再由银行开立禁止背书转让支票
: 给母亲,当时母亲实际即已取得支票的所有权,仅系在父亲死亡後,将支票转存於父亲的
: 乙银行帐户,只是「借用帐户」,不应据此判断支票仍属父亲所有,而应视为是父亲死亡
: 前两年内所赠与的财产,依税法规定,符合免课徵遗产税的范围。
^^^^^^^^^^^^^^^^^^^^^^^^^^^^^^^^^^^^^^^^^^^^^^^^^^^^^^^^
按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给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
这些亲属配偶的财产,即使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出让,仍然要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
并计课税
--------------------------------------------------------------------------
请问是新闻有问题吗?
: 不过,行政法院判决则维持国税局与诉愿会的见解,认为被继承人如确有在生前将300万
: 元赠与配偶,自应在所立遗嘱与相关文件部分配合修正,或对此赠与行为保留一定的书面
: 证据资料,以避免日後继承人间的纷争。然而根据查得资料,当时甲银行开立「受款人为
: 卢某」的支票,是由其配偶所签名,可见当时卢某并未於支票中指名受款人为其配偶所有
: ,也没有亲自在支票背书後交予其配偶,自无法证明确有生前赠与之意,因此仍决定驳回
: 卢某亲属所提上诉。
: 【2005/02/04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0.98.94
※ 编辑: rebot 来自: 203.70.98.94 (01/05 16:04)
1F:推 ivysky:觉得这篇新闻原本应是要谈遗产分配,而不是谈遗产税, 01/05 16:09
2F:推 ivysky:但是写到最後反而重点落在赠与并入遗产总额里课税? 01/05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