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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购屋转售 97年起课5%营业税
时间Sat Dec 30 20:38:54 2006
购屋转售 97年起课5%营业税
更新日期:2006/12/30 04:09 记者: 唐玉麟/台北报导
个人销售法拍屋、成屋者,要注意了!财政部昨晚宣布,为维护租税公平,自後年
(民国97年)1月1日起,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予销售者,
将课徵营业税,税率为5%,但属於出售自用住宅部分则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凡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成屋或法拍屋再转售者,不论是透过固定营
业场所的实质交易,或是拍卖网站的虚拟交易,都要课徵营业税,以及营所税与综
合所得税。
财政部官员说,目前个人购买法拍屋,再转手卖出者,若是有获利者,以财产交易
所得,仅被课徵综合所得税而已,并未课徵营业税与营所税。
近年来国内房市转趋热络,不少个人从事中古屋房屋交易,或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标
购法拍屋而转售增多,各国税局不断向财政部赋税署反应,为考量租税公平及对房
市冲击面,决定比照杜绝捐地节税措施,给予业者缓冲期一年,自民国97年1月1日
起实施。
这项新措施,财政部指出,是依据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应
依法课徵营业税。同时,个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法拍屋,再予销售,以
获取利润者,已属於营业税法规定,理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财政部说,对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予销售,应课徵
营业税的要件如下:
(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外,也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
。
(二)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登记)。
(三)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
(四)其他经查核,足以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营业人。
这项新措施,财政部强调,凡是属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受赠取得及继承取得的房
屋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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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投机客会被扣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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