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u (我家有多多)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关於扶养兄弟的子女
时间Sat Dec 2 16:52:43 2006
※ 引述《godenvyus (God envy us)》之铭言:
: 我已经有看过了
: 4.其他亲属或家属,如叔 伯 舅 侄 甥 媳孙 等
: 资格:未满二十岁
: 年满六十岁无谋生能力
: 条件限制: A.不须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同一户籍,但须同居一家且确实受纳税
: 务人扶养
: B.受扶养者之父或母为现役军人,国中,国小,幼稚园,托儿所教职员
: 薪资为免税所得者,不得列报减除
: 请问这样是不是代表既使我哥同意,报税时我也没办法抚养我哥的小孩?
: (我们没住在一起, 户籍地也不同) 谢谢 :)
倘若您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想要申报减除扶养「其他亲属」的免税额,那麽,
依照财政部86/02/20台财税第861885119号函释规定如下:
「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列报免税额应提示之证明文件」
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符合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规定之其他亲属或家属,
应提出左列有关之证明文件,据以减除免税额:
(一)家长家属关系且确受扶养之证明文件:
1.纳税义务人与其他亲属或家属有家长家属关系而同居一户者:
如户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证影本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2.非同户籍惟同居一家且确受扶养者:
如村里长证明、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注明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切结书
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二)无谋生能力或受扶养者之父母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第1、2款之免税所得者
之证明文件:
1.年满60岁没有谋生能力者:如医师证明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2.未满20岁,且父或母非属现役军人或托儿所、幼稚园、公私立国民中小学的
教职员者:如受扶养父母亲之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综上,ivysky所说:此重点应在於确实受纳税务人扶养;
和WMS所述:而且要"同居一户"才可以 纯粹金钱上读资助是不行的;
都说明了重点。
因为,其他亲属的范围太广了,揆诸当前的社会习俗,似乎能真正视同自己的子女
等同扶养的,还是有限,所以在所得税法立法时,就比较从严,财政部在作解释时,
也相对比照从严。
以上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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