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rtlai (全身而退王)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有关核科权跟徵收权
时间Tue Oct 3 23:57:55 2006
※ 引述《universal999 (相信奇蹟就会有奇蹟)》之铭言:
: 我想请问一个问题
: 今天上公司法时 同学发问有关核课期间与徵收期间的问题
: 老师解答在核课期间内 发现现有不实的申报 那徵收期间是从发现日再加徵5年
: 所以 最多可以持续12年(核科7年+徵收5年)
: 可是我觉得怪怪的
: 就我所知 徵收期间为期五年 而且 核课期间与徵收期间应该是各自独立
: 所以 我的认知 还是徵收期为5年
: 假设 公司曾有不实申报纪录 所以核课期间 为7年
: 但是在第六年时发现有不实申报 已过徵收期间
: 同学认为从发现点算起再增5年徵收期
: 我觉得是已过徵收期 应该是要再补税就好
: (税捐稽徵法21条~核科期间内 另发现应徵税捐者 仍应依法补徵或并与处罚)
: 我税法 不是很好 希望板上大大 能为我解惑 谢谢 m(0.0)m
核课权和徵收权是有先後顺序的。
核课权:确定你要给国家多少钱。
徵收权:国家行使公权力来跟你要那些钱。
所以一定要先确定你欠多少钱,才能跟你要。
照你的想法,双方都会不知道该怎麽办。
国家不知道要跟你收多少钱,可是却一定要在五年内收到。
你不知道要缴多少钱,但是一定要在五年内缴给国家。
所以老师的说法,还有你同学的认知,都是对的。
徵收期间要在核课确定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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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大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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