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yingboy (M600)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个人综合所得税问题
时间Fri Sep 1 17:30:07 2006
很感谢您的回答
那可以请教一下吗?
93年度查获补税的部份我有请教国税局的人
他们是说,如不服的话,可以采用申欣的方式
请问这样有用吗?
又有些局里的人说,这是己定的事实,无法变更(因为93年的税都缴了)
所以还是要缴!
那如果增加抚养亲属的部份..只限於直系吗?
谢谢!
※ 引述《jun852 (wen)》之铭言:
: ※ 引述《tayingboy (M600)》之铭言:
: : 想请问,我在92年度有挂了二家美发业的营利事业登记证负责人
: : 而每三个月一次的核定课税从刚开业的6500元,我一直不断的去申请
: : 下降到现在的3800元,但还是过高!景气真的不是很好,应该说很差
: : 平均起来的获利根本不是国税局人员可以想像的差!
: : 所以一直以来因为收入并未达到课税标准,所以我并无参与报税
: : 而也都一直没有收到国税局的补税通知,直到前一个月
: : 收到了93年度的补税通知单!上面载明我因为挂名2家店的登记证
: : 而判定我的收入是以他们的核定课税来计算,一年下来有20多万的收入
: : 而国税局也直接帮我计算我要补的税共近1万元(没有什麽扣除额,扶养,保险...通通没有)
: : 想请问像这样子,有其他的解决方式吗?我问过国税局,
: : 他说之前已缴的核定课税己成认定的事实,就是因为我认同我的税额
: : 所以我才会去缴,那既然己缴就无法改变这个事实!因此他认定我的收入就是这样子!
: : 我实在没办法缴那麽多的钱进国库!
: : 那94年度的我也没申报,请问可以补申报吗?
: : 感谢解答!!
: 三个月缴一次的营业税采查定课徵的方式
: 至於综合所得税的营利所得就是根据查定的全年销售额X纯益率来算出
: 你如果你要扣保险、医药、捐赠的列举扣除额 ,你就必须在每年五月办理申报且选择列
: 举才可以
: 如果是未申报案件 ,税法有规定只能采标准 并无法扣除列举的费用
: 但是还是可以申请增加扶养亲属把税额降低
: 至於 94年的所得税 ,目前都还可以补报并且可以采列举扣除
: 未申报案件,只要在国税局查获以前,都是可以补报的,而且可采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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