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扶养侄儿及健保问题
时间Tue May 16 21:50:51 2006
※ 引述《minminco (咪咪狗..st(|| ̄))》之铭言:
: 若我父亲欲把我堂弟(未满18岁仍在学,父母亲并不是公教人员),列入扶养
: 扶养侄儿(未同一户籍)是否需要监护人切结书"或"里长证明书其中之一,还是两者都要
: 是否有固定的表格可填写,若需要村里长证明,是要我父亲这里的村里长证明
: 还是需要我堂弟户籍所在地的村里长证明
: 如被国税局驳回,如何让我叔叔补申报扶养我堂弟 并於何时办理
: 有无更正申请书的表格。那我叔叔明年申报是否还可以扣今年的
: (倘若今年我父亲这边的扶养被退回的话)
: 另还有一问,我堂弟的健保..等等的费用,也可列入我父亲的扣税范围吗
: 谢谢 <(_ _)>
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如伯、
侄、孙、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条第4款(家
长家属相互间)及第1123条第3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
家属)规定,
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须另检附医师证明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但受扶养者的父或母如属现役军人或托儿所、幼稚园、公
私立国民中小学的教职员,不得列报减除
(为证明受扶养者的父或母非前述免税者,须另
检附受扶养者父母亲的身分证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注(1))。申报扶养其他
亲属或家属时,须检附下列证明文件:
(1)纳税义务人与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亲属或家属,同一户籍者:户
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证影本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2)纳税义务人与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亲属或家属,
非同一户籍者:
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注明确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的切结书、村里长证明或其他适当证明文
件。
注:(1)身分证已换发新版(无职业栏记载)者,可检附其服务机关掣发的在职证明
或薪资所得的扣缴凭单或投保单位开立的全民健康保险的缴费收据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
保险费列举限本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直系亲属。
五年内可正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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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88.37
※ 编辑: ivysky 来自: 61.230.88.37 (05/16 21:52)
※ 编辑: ivysky 来自: 61.230.88.37 (05/16 21:54)
1F:推 minminco:伟哉曼曼 <(_ _)> 非常谢谢你 05/16 22:34
2F:推 ivysky:其他亲属要有扶养事实哦~ 05/17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