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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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95年度起~遗产税的计算方式(扣除额的项目)
时间Sat May 6 03:24:06 2006
95年度起~遗产税的计算方式
A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课税遗产净额×级距税率)-累进差额-扣抵税额及利息
B 应纳税额:系按被继承人之遗产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後之「课税遗产总额」
,再乘以规定税率并减去累进差额及可扣抵的税额後,计得应纳税额。
C 课税遗产总额:应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的财产及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内赠
与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或直系血亲卑亲属配偶之财产
都应列入。
D
免税额: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自遗产总额中减除
免税额
779万元;其为军警公教人员因执行职务死亡者,加倍计算,即免税额为1,588万。
E
扣除额的项目有:
1.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445万元。
2.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
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45万元。其有未满二十岁
者,并得按其年龄届满二十岁之年数,
每年加扣45万元。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
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3.被继承人遗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111万元。
4.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
,或精神卫生法第5条第2项规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57万元。
5.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45万元
;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满二十岁者,并得按其年龄届满二十岁之年数,每年加扣45
万元。
6.遗产中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经营农业生产者
,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但该土地如继续供农业使用不满五年者
,应追缴应纳税赋。
7.被继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按年递减扣除百分之八
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8.被继承人死亡前,依法应纳之各项税捐、罚锾及罚金。
9.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具有确实证明者。
10.被继承人之丧葬费用以
111万元计算。
11.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之直接必要费用。
遗产税速算表请参照:
http://www.fubonlife.com.tw/member/tax01.htm#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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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vysky:想跟S板大借简表...我不会画表格 orz 05/06 03:31